专利拍卖走出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交易和转移模式,起源于美国。美国著名的知识产权资本化综合性服务集团海洋托莫(OceanTomo,OT)公司于2006年4月在旧金山市举办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次现场专利拍卖会”,“400件专利被分为78个拍卖标的,覆盖了通信、医药、半导体、汽车、金融服务等领域。最终成交26个标的,成交率为33%,成交金额约为300万美元”[1]。其后,OT公司连续举办了多场专利拍卖会,从2006年春季到2009年夏季举办的10场拍卖会,总成交额达1.146亿美元[2],平均每场为1150万美元,并且成功吸引了一些知名机构的参与,如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等。2007年,位于德国汉堡的知识产权拍卖有限公司(IP Auctions)主持进行了欧洲首次知识产权拍卖会,共有83件标的参与拍卖,估值超过500万欧元。最终40%的专利拍卖成功,成交金额为50万欧元[3]。
专利拍卖在中国的发展起步较晚,OT公司原计划于2009年在香港举行的首次亚洲拍卖,但因故取消。2010年12月,中科院计算技术所与其下属的海淀中科计算技术转移中心以及中国技术交易所合作,举办了国内首届真正意义上的现场专利拍卖会。该次拍卖共有69个标的、89件专利参拍,最终成交28项,成交率达41%,成交金额近300万元。2012年、2013年中科院计算所又连续举办了第二、三届专利拍卖会,总成交金额近600万元,极大促进了专利拍卖这种技术交易方式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北京、深圳、杭州和东莞等地陆续推出了专利拍卖业务。最近的一届拍卖会是2014年6月18日在福州举办的福建省首届专利技术现场拍卖会,共有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8件发明专利进入拍卖程序。经过竞拍,共有7件专利成交,成交总金额73万元,其余1件专利由于未达到权利人的保留底价而流拍。2专利拍卖的优势分析
在专利拍卖产生之前,传统的专利权转移主要是通过双边谈判来实现的。在双边谈判中,买家和卖家就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谈判,从而达成双方都同意的一系列条款[4]。双边谈判中,买家和卖家通常需签署保密协议,可以就专利相关的保密信息进行共享,并且可以通过单次或多次的支付来交换专利的所有权,或者通过分解所有权来进行支付结构的设计,具有较好的灵活性。但这种私下交易模式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1)由于交易是非公开进行的,缺乏透明度,信息披露不充分,双方选择余地有限,加上专利的差异性较大,容易导致成交价格不能反映公平的市场价值;(2)即便双方进行过信息共享,仍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交易过程缓慢,从而增加交易的时间和成本;(3)对于卖家而言,由于无法聚集足够多感兴趣的买家,因此不会产生竞价,容易导致成交价格偏低。
而专利拍卖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很好地克服了上述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专利转移的时间、成本和风险。(1)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卖方公开专利信息和估价,竞买人之间公开竞价,第三方提供包括专利有效性和权利归属等尽职调查的信息,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市场;(2)拍卖简化了专利交易的过程,拍卖公司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对拟拍卖的专利进行推介,吸引感兴趣的买家,并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沟通方式使买家更详细了解即将拍卖的专利,降低了卖家的市场推广费用。同时将专利权竞买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提前公示,准买家只需在现场竞价中胜出即可签署合同,办理付款和权利转移手续,基本不存在传统的谈判过程;(3)公开竞价具有价格发现功能,经过竞价能够发掘并实现专利的潜在价值,对于卖家正确评估并确定专利的价格是非常有利的;(4)由于参与竞拍的买家在登记时都交纳了保证金,并签署了一系列的文件来证明其有完成交易的财务实力,所以可以有效降低交易失败的风险;(5)通过远程竞标、代理竞标、电话竞标等匿名机制来保护竞买人身份的机密性,可以打消潜在买家的顾虑,因为专利购买行为本身会暴露其专利组合中缺乏竞争力的短板和缺陷,足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竞争情报。3专利拍卖在中国的发展机遇
正是因为专利拍卖具有上述独有的优势,其作为新型的专利转移机制在中国乃至国际市场上都充满了活力,具备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中国国内客观的现实需求也正是能够推进专利拍卖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看,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申请82.5万件,同比增长26.3%,连续3年位居世界首位。专利申请量从一个角度说明了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的成效,但只是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创新活动的产出。在庞大的数量背后,却有大量专利被束之高阁,未能得到有效运用。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发明专利转化率不到15%,部分重点大学、科研院所专利转化率不到5%,而发达国家这一数字高达30%—40%[5]。当然,企业申请的专利可能已经在其生产的产品中得到了转化实施,或者作为专利储备改变了竞争态势,已起到了防御和保护的作用。但是对于广大的科研院所而言,其主要的“产品”是各种知识产权,只有将其创造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到产业界,才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然而,我国科研院所的专利转化率并不乐观。专利转化率低造成专利积压,迫切需要建立比传统交易方式更有效率的市场化渠道,专利拍卖具有高效、快速、公开透明的特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专利拍卖可以有效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风险,满足大规模专利流转的需求,是科研院所盘活存量专利行之有效的方式。事实上,继中科院计算所之后,中科院自动化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药物研究院等都相继举办了拍卖会来进行知识产权的转让出售,这也说明科研院所对运用拍卖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具有旺盛的需求。
同时,专利拍卖也是知识产权交易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诞生,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迅猛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也在不断提升。美国德勤公司(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估计2009年北美市场技术专利许可权收入已超过了5000亿美元[6]。在中国,近年来得益于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法规的引导,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信息传播等都取得了很大发展[7]。这些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建立交易双方的诚信机制,也从客观上为专利拍卖的发展培育了市场,提供了发展契机。 4专利拍卖在中国发展的问题分析
专利拍卖作为一种市场化、新兴的技术转移模式,其所蕴含的价值及目标并未完全被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纳入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专门规定[8]。4.1专利拍卖存在的问题
(1)专利价值的评估问题。对于科研院所而言,专利评估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规和政策的硬性要求。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有资产拍卖、转让等情形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专利价值评估涉及技术、法律和市场三个维度,只有成熟专业的评估机构才能提供这样高度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而目前具备这样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价格评估机构很少,而且评估机构评估给出的也只是一个起拍价,专利最终的成交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价产生的。此外,拍卖前委托第三方进行价格评估所产生的费用也是卖家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因为即便通过了专业机构的评估,专利还有可能最终不能成交,这样很可能得不偿失。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些科研院所在进行专利拍卖时顾虑重重,甚至“按兵不动”、“静观其变”,间接妨碍了专利的流转和实施。
(2)“专利钓饵”问题。有些法律专家认为,专利拍卖滋生了“Patent trolls”现象[9,10]。Patent trolls被翻译成专利海盗、专利流氓、专利怪兽、专利蟑螂等,是专利法领域含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是指那些不从事制造或研发,只是通过廉价收购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再借专利恶意诉讼牟取暴利的专业公司或团体[11]。一方面,其投资和收购大量专利,打造出了庞大的专利库;另一方面,这些行为本身的目的不在于技术的流动和转让,而是利用专利诉讼来获取许可费用,不可避免地具有限制竞争和创新的消极作用,给被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12]。而专利拍卖所提供的开放式技术交易平台、较低的最终成交价格均可能给予Patent trolls以可乘之机。
与Patent trolls相类似,专利权滥用指特定竞拍人参与专利竞拍,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的垄断,限制市场竞争,既妨碍了技术的应用,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虽然“Patent trolls”、“专利权滥用”对于还在起步阶段的中国专利拍卖市场似乎言之过早,但若从长远来看,这一问题需要慎重对待。
(3)隐秘性问题。传统拍卖主要针对可感知的有形物体,而专利拍卖针对的是无形的技术方案,涉及对纸面文字的主观理解,这就可能导致隐秘性的问题。对权利人而言,或者害怕与专利相关的保密信息泄露而不愿过多公开相关资料,或者害怕影响专利的成交而对专利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隐瞒甚至提供误导性的虚假信息,这些都不利于形成公平交易;对竞买人而言,往往更倾向于利用拍卖的匿名机制来保护身份的机密性,也与市场的透明性要求相悖。4.2专利拍卖在中国的挑战
专利拍卖在我国起步较晚,积累的经验不足,一些实操层面的问题也亟需解决并不断加以完善,才能使成交率和成交金额不断有所突破,最终使专利拍卖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拍卖将传统的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进行了流程化并制定了时间框架,在节省专利转移时间成本的同时,也可能无法预留给潜在竞拍人足够的时间用于决策。而只有竞买人对拍卖标的价值有深入了解的时候,拍卖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拥有广泛用途的专利,极有可能对于不同竞拍者有独特的价值,因此每一个竞拍者需要结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技能、使用方面及财务情况来对其价值进行判断。竞拍者参与竞拍的决策是建立在深思熟虑的调查和评估基础上的,这通常需要相当的时间来完成。
(2)由于目前国内进行的拍卖主要还是专利权转移的方式,转化方式比较单一,只涉及权属的变更,未涉及专利许可等方式,也不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果买家需要,须另行与卖家商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拍卖都是一次性付费的,而许可费用通常由入门费和销售提成组成,无法一次性兑现;而技术服务因为服务对象的需求不同,也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价。这妨碍了一些不具备技术实施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参与,同时由于是一次性出价,买家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导致其在决策时可能会出一个低于在传统的技术交易模式中的价格,从而降低了拍卖的成交价格。
(3)对于专利组合的处理和专利包的设置问题。竞买者可能希望一次性购买与某个技术相关的若干件专利以期获得相应折扣(一般来说专利包的价格低于专利包内所有专利单价的总和),如果这些专利都属于同一个权利人,则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分属不同的权利人,情况将变得复杂,包括单件专利和整个专利包的定价策略、利益分享等,需要在不同权利人之间进行协商。
如果是卖家或拍卖机构自行将相近的专利进行组合,则可能影响专利的流动性,因为竞买人可能只愿意购买专利包中的一件或几件专利,而不愿为专利包里的其他专利买单。从实践结果来看,单件专利比专利包容易出售,中科院计算技术所三届拍卖会总计卖出了百余项单件专利,却只成交了2个包含1件以上专利的专利包。 5完善我国专利拍卖的建议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处置涉及的评估与报批问题、潜在的Patent trolls威胁以及可能导致的权利滥用都是妨碍专利拍卖未来在我国发展的因素,同时如果实操层面(包括拍卖模式、成交机制等)的问题处理不好,也可能导致专利拍卖成交率偏低,无法形成有影响力的交易规模。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如下。 5.1政策法规层面
(1)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理顺各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利处置和评估报批等的规定,认可拍卖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专利价值的市场评估方式,而无需再硬性规定进行第三方的价值评估,将评估转变成卖家自发自愿的市场行为。同时应大力培育和建设像OT公司这样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经营机构,在提供拍卖业务的同时,可以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专家鉴定、投资、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13]。事实上,OT公司的现场拍卖能够取得成功,也离不开其内部独有的专利评级(PatentRating)系统,该系统可以对申请拍卖的专利进行筛选看其是否适合拍卖,同时帮卖方制定起拍价并提供估值。而卖家仅需支付1000—6000美元,就可以将其专利列入拍卖目录,享受OT公司的专业服务,然后在拍卖成交后再支付额外的佣金。这样既有效降低了卖家前期的成本投入,又解决了专利拍卖前的定价问题。
(2)对由专利拍卖可能产生的市场竞争威胁及时加以规制。通过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进行司法解释,或者可以在专门的专利拍卖法律规定中加以体现,加大对滥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涉及国外“Patenttrolls”商业行为的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和反垄断审查,谨慎评估其商业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3)专利拍卖市场可贵之处在于通过信息披露及公开竞价等环节可以提供技术交易的可见性与透明性。因此未来设计专利拍卖的法律规定时,应平衡市场的透明性要求与参与者的隐密性、匿名性趋向,在二者之间进行价值衡量与选择,以利于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 5.2实操层面
(1)创新专利拍卖模式。对于在拍卖中未成交的专利项目,允许拍卖后与买家进行私下谈判,包括以低于起始保留价与买家成交。采用网上在线拍卖方式,在现场拍卖之外为竞拍者提供便利的竞拍机会。在预展和推介环节,设置更多的能使竞拍人深入了解相关专利的活动,包括技术与商业论坛、与发明人的见面会、专利说明会等,努力使竞买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决策。
(2)在专利拍卖中改变一次性出价的模式,引入销售提成可以形成买卖双方共担风险的机制,在销售提成率确定时,对前期付费进行拍卖。实际上,在美国NASA的专利拍卖中就采用过这种灵活的方式,这可能是今后的一个趋势。即便如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需要战略合作或者技术秘密是商业化关键的技术,并不适合拍卖。
(3)采用组合竞拍的方式。在组合拍卖中,竞买人可以对单件专利或是专利包进行出价。竞买人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来进行专利组合,并针对专利包里含有多少自己需要的专利情况进行相应的投标。这种形式对于希望购买单件专利或希望购买特定组合专利的竞买人都适用。一组专利是按照单件进行拍卖还是按照专利包进行拍卖,将由哪种形式能够创造最大价值来决定。 6结语
专利拍卖虽然是舶来品,但其具有高效、快速和公开透明等诸多优点,使其在中国也有现实的发展意义;加之国内专利数量激增、专利转化率不高造成的专利积压,也迫切需要引入专利拍卖这种新型的技术交易方式,为我国专利的转化实施特别是科研院所专利价值的实现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对于专利拍卖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果能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其存在的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部分进行规避,同时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创新,补充、完善拍卖模式和手段,解决拍卖过程中出现的实务性问题,就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拍卖这种非传统技术转移模式的优势和特点,使其在我国的技术交易体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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