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4
2. China Institut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a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008 年 6 月 5 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1]。2015年 12 月 22 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无疑是及时而迫切的。
我国目前已是世界第一大专利申请国,PCT 专利申请总量居世界第三,商标注册申请量居世界第一,是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质量提升已经取代数量扩张,成为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而,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由大到强,由多到优,由粗到精的必由之路。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正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而创新驱动的本质就是知识驱动,从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国际范围来看,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格局酝酿重大变化,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蓄势待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借助在颠覆性创新领域的超前布局、辅以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调整重塑自身优势。在这一背景下,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我国应对国际竞争新环境,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积极参与全球创新治理,顺利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有着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维视角,本文将主要选取经济学视角,从知识产权价值链入手,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问题进行剖析,对知识产权强国的内涵特征进行总结,着重提出新时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路径与具体任务,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提供参考。
1 知识产权价值链研究综述从价值链视角切入,对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进而探究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方式与途径,不仅为理论界所关注,更在实践层面上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和先进经验的印证。
1.1 知识产权价值链分析:理论认识在将知识产权活动过程作为价值创造过程的相关研究中,既有对知识产权价值流转过程的全面分析,也有对价值链各关键环节的深入研究。总体来看,关于知识产权价值流转全链条的研究相对较为前沿,完整的、体系化的分析尚比较少见。例如,Birkinshaw 和Sheehan[2] 提出了知识的全生命周期分析,并指出了在商业环境中一个想法从创造、应用到实现、扩散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问题。而 Sherry 和 Teece[3] 则就专利的生命周期进行了专门研究,指出了专利价值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具体到知识产权价值链各个环节的研究来看。首先,专利制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专利制度是否激励了创新,提升了发明创造的价值。Spulber[4] 研究了专利系统作为发明交易市场“基石”的主要机制,认为专利系统使得发明的权属明确,披露完整且可转让,同时专利系统推动了发明的回报,另一方面,专利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也增加了发明的融资效率,因此专利系统对于发明的交易有着重要的作用。魏建国[5] 讨论了英国 1624 年专利法的历史意义。认为专利法确立了劳动价值论、刺激了技术发明及其应用,成为了英国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Jensen 等人[6] 使用澳大利亚的调查数据考察了申请专利是否会提升一项发明的价值,其研究发现不管如何定义价值,发明在转化为专利后其价值都会提升 40%—50%。这些研究充分说明:在总体上,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价值创造有着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
其次,在知识产权与价值分配之间关系的研究方面。Liang 和 Xue[7] 回顾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对中外企业在华专利战略与行为绩效进行了比较。与传统观点认为保护不力导致在华专利价值低下不同,他们发现跨国公司已经适应并充分利用中国的专利制度来获取利益、甚至是超额收益。同时,虽然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给中国企业的技术学习造成了阻碍,但也反过来促进了中国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进而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价值。在针对专利诉讼影响的研究中,Smeets[8] 构造了企业被认为是专利侵权者后可能会降低研发投入的模型,并利用美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发现专利诉讼会降低小企业的研发强度。Janicke 和 Ren[9] 讨论了专利侵权诉讼中企业诉讼中胜方的影响,发现本地原告更有可能获胜,同时专利侵权案件中大部分侵权起诉难以得到支持。这些研究反映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产权制度、一组权利关系,对创新成果价值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起着决定性作用,进而又会直接或间接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增值)产生作用。
最后,在知识产权与价值实现、价值增值之间的关系研究方面。Drivas 等[10] 发现专利授权之后更可能被交易到地理上更远的市场中,这一效应对于创新能力更弱的州更为明显,这是美国的情形,说明授权增加了专利的价值与可贸易性。Wang[11] 使用中国的数据发现,企业有专利许可行为意味着更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因对外许可和获得许可都会增强企业的专利申请绩效,其使用中国的数据验证了这一假说。Hall 等[12] 讨论了专利引用度量的专利质量对企业市值的影响,发现平均而言每个专利引用能增加企业 3% 的市值,而内部引用比外部引用价值更高,预计不到的引用价值也更高。平均而言,一个普通专利价值在 30 万美元左右[13]。Allison 等[14] 认为专利的价值在于其可用性,在诉讼中被争执的专利即是更有价值的,因而可以通过专利诉讼来判断专利价值。总的来看,在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领域,学者们已经关注到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通过优化配置来实现价值最大化,特别是作为知识资本通过管理和运营来获得价值增值的重要性,正如 Sherry 和 Teece[3] 所指出的,这一主题之下的研究有着巨大的理论空间和现实意义。
1.2 知识产权价值链视角:实践认知在实践领域,知识产权的价值功能正受到产业界和企业界前所未有的重视。产业层面,基于价值链构建的网络化、平台化创新与知识产权应用模式日益成为主流。以信息通信产业为例,伴随跨界创新与收购兼并的知识产权运作十分活跃,经历着从交叉许可、专利池、标准专利群到以平台企业为核心的产业生态与价值链重构。而电动汽车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领导厂商如特斯拉、丰田等正在通过专利公开建立新的产业生态与价值分配体系;企业层面,则出现了带有知识型企业特征,将知识产权、知识资本作为核心经营要素的新型组织形态和商业模式,从飞利浦和高通的基于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模式、谷歌的开放生态系统模式、高智的新型专利运营模式,直到华为的知识劳动者联合体模式,知识经济体的特征日益浓厚。
在管理层面,众多在一线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有识之士也反复强调运用价值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例如,北京和创知识产权董事长陈辉指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希望通过知识产权、通过专利去创造价值,然后用资本放大这个价值”。腾讯公司知识产权部总经理王恬涛提出“按照诉讼中的需求来打造专利更能实现专利价值”这一新颖观点。广州宝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乔铁则指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成功的关键是实现“知识产权化、产权产业化、产业市场化”的三核驱动战略。
由此可见,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均已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流转是一个多维度、多阶段、多模式的“链环”过程,而知识产权制度则通过其激励创新、保护产权、实现价值的不同功能作用于知识产权价值链上的各个关键环节,从而最终实现其价值最大化,这也正是本文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内涵与路径进行分析的出发点与理论框架。
2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问题:基于价值链视角的判断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基于价值链分析视角,我们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 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价值创造能力仍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不足(核心专利比重低,数量不足,维持时间短)。多年来,有效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保持在 5.8 年左右,其中维持 10 年以上的专利占比仅为 5.5%,而国外在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 8.9年,10 年以上的长维专利占 26.1%[1];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在汤森路透公司以专利为主要指标的全球创新企业 100 强排名中,截至 2013 年,中国企业无一上榜。专利增长与全要素生产力提升之间存在背离,表明专利质量的下降[15]。
2.2 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存在障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支撑体系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政策与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商业秘密、传统知识与资源、数据信息保护,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等方面的法规与制度欠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力,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调查显示,97% 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和 79% 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平均判赔额度仅分别约为 8 万元、7 万元和 1.5 万元,诉求判赔比例不到 35%[1];我们课题组对2000—2014 年(截至 11月)间 4 301 个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分析显示,中位数赔偿额为 3.51万元,最低赔偿额仅不到 200 元,仅有近 1% 的案件金额大于 50 万元[16];知识产权行政职能划分不清,多头管理;行政执法多足鼎立,协调难度大。
2.3 知识产权价值增值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交易与资本运营体系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许可、运营收入较低,贸易竞争力不足,知识产权逆差较大。2012 年,我国知识产权出口占世界的比重也仅为 0.36%;与此同时,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出口占世界的比重高达 42.92%、日本的占比也很高,为 11.0%;2003—2012 年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逆差从 34.41 亿美元增至 167.05 亿美元,年均增幅高达 19.19%[1]。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不发达;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存在制度性障碍;知识产权资本化程度低下,知识资本运营体系发展滞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 25 家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型企业统计显示,其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平均仅为 0.65%,而其中知识产权资产占无形资产的比例则仅有16.98%[1]。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17]基于权威数据,从知识产权能力、绩效、环境三个方面构建了知识产权强国评价指标体系(表 1),选取 40个国家作为样本,通过三级指标体系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了测评。基于 2012 年数据的评价结果显示,中国在全部 40 个国家中综合排名第 10。基于测评结果给出的各分项指标排名,如果将分析视角转换为价值链,将二级指标中的“创造”“国际影响力”“创新贡献度”视为价值创造指标,“保护”“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视为价值保护与分配指标,“运用”和“管理”视为价值实现与增值指标,则可以明显看出,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的主要差距体现在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环节,三级指标排名在 30 位左右,甚至接近末位(“知识产权许可贸易差额”),而与价值分配和实现均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环境指标,大部分排名也非常靠后。因此,在继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价值创造能力的同时,大力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激励、便利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与价值增值,应当成为我国下一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点。
基于前述研究,我们认为: 所谓“ 知识产权强国”,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产出大量原创性的知识(研发创造成果);创造大量原创性的知识产权;能够有效地通过知识产权的运用最大化地实现其价值(包括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能够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制度。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提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价值流转全链条各个环节,创造性地处理好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和经济手段为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实现与增值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激励创新、保护产权、实现价值、支撑发展”为指导思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协同化、差异化为基本原则,审查体系、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监管体系、交易体系和运营体系这六大体系的建设为基础,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依托,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落脚点,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的实施。
3.1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指导思想[18](1)激励创新。知识产权在内涵实质上与创新活动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因为创新的本源含义就是“新知识的首次商业化应用”。因而,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就是鼓励创新,但这就要求我们对作为知识产权内容的“知识”有着清晰的认识,严格的标准。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应当以激励创新为导向,以知识的生产为核心,但这种知识应当是“经济上有用的”(无论是现实或潜在),也应当是高质量的、新颖的、具备创造性的。
(2)保护产权。从本质上来看,知识产权的设置、保护与规制是一种法律行为,核心是清晰界定“知识资产”处置与收益权在不同社会主体包括发明人、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分配关系,从而在保证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达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就是要在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能够清晰界定并保障知识产权运行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并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3)实现价值。设置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生产知识,而是推动知识的传播与应用,以最终实现其经济价值。而价值实现也即知识的商业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化过程。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必须落脚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这一根本目标上来,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知识产权价值流转各个环节上塑造有利于其价值实现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人”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激励制度的建立、管理与组织上的创新来最大化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4)支撑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发展的方向。为实现这一发展目标,需要从根本上思考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目的,在鼓励产生新知识、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更加强调社会价值的创造,以及生态文明、文化多样性等伦理价值的塑造。因此,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必须要在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建设上有所创新、有所建树,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提出与制定中发挥重要影响,以支撑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
3.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原则(1)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与之相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意味着要提高技术、知识、人才等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要使市场机制在包括知识在内的生产要素的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并不意味着放弃政府作用,而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发展上,政府职能应当定位在公共服务提供、市场体系建设、竞争秩序维护、战略方向引导之上,避免过多地干预社会经济主体的微观行为,更多地发挥标杆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最佳实践方面的引领与示范作用。
(2)法治化。法治化体现在知识产权工作的各个方面、价值流转的各个环节:从发明人和权利人角度来看,应当体现权利法定、依法激励、依法管理的原则;从专利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角度来看,应当体现依法保护、依法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从专利使用者、运营者的角度来看,应当体现依法获取、依法使用、依法获益的原则。从而真正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3)国际化。国际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意味着我国不仅要成为全球原创性知识的发源地、创新资源的聚集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环境对全球创新主体具有吸引力,知识产权与创新成果对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还意味着我国的创新与知识产权活动主体能够走出国门,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并获取收益,从而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4)协同化。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信息、经济、法律等多维属性、公权与私权双重特征,因而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建设上,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协同共治的原则。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要我们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提高统筹层级,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支撑作用。
(5)差异化。按照不同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适用于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观点,我国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特别是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地区、各领域之间的差异性。在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估方面,将知识产权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司法尺度、监管标准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在知识产权发展上的创造性与灵活性,避免用单一的、形式化的指标去衡量。
3.3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点任务基于价值链分析框架,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应主要从 3 个方面入手:(1)从知识产权的基础工作入手,围绕知识产权价值链各主要环节,抓好知识产权基础体系建设,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夯实基础,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保障。(2)要顺应全球化趋势、积极融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与发达国家开展更加开放的互利合作,主动获取全球知识产权话语权。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有效应对 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等国际治理体系新调整,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知识产权资源,制定知识产权规则,获取知识产权收益。(3)要配合京津冀一体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区等地区发展战略实施与行政管理体制、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提供保障。具体包括。
(1)着力围绕知识产权价值链各主要环节、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为核心提升国家创新能力,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激励创新,最终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建设优质高效的审查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的审查能力和效率,降低发明创造等创新活动转变为知识产权的难度,打造有利于知识产权,特别是高价值知识产权产生的制度环境;搭建便捷完善的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能力,降低运用知识产权的成本,营造“公开、透明、平等”的信息服务的制度环境,确保知识产权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构筑坚实可靠的保护体系,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以司法保护为核心,行政保护为支撑,仲裁、调解、海关监管与不正当竞争调查等国内外多元协调保护模式为补充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真正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和保护的制度环境;打造公平有力的监管体系,总结现有监管体系经验与教训,确立市场在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对知识产权在涉及环境、安全、健康等公共利益领域中应用的监管;营造开放活跃的交易体系,搞活知识产权市场,从中介代理服务,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与交易平台等方面入手,着力打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流转的制度与政策体系,实现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价值增值;构建完备有序的运营体系,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质押服务、保险服务、创投服务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适应我国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体系和制度环境。
(2)抓住全球创新治理体系调整契机,积极融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首先,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下,向知识产权薄弱国家输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力和规则。借鉴日本经验,结合对外援助与国际产能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周边国家输出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审查能力与审查标准。其次,支撑“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构建区域化知识产权组织。借鉴欧盟国家经验,联合“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反垄断等国际合作组织;加强同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强国合作,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设中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双边、多边国际谈判,使中国观点、中国方案、中国力量能够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构建中得到真正体现。
(3)统筹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实施提供保障。首先,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查、服务、保护、监管体系和相关标准,确保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与保护体系的“统一、透明、公平、公正”,使得权利人不因地区差异、信息差异、能力差异而受到歧视性待遇。其次,结合京津冀一体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区发展战略实施,配合行政管理与司法体制改革,在上述地区推行知识产权统一管理,行政与司法机关跨区设置,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合一”审判等重大改革措施,在取得成熟经验后适时推广。再次,在产权交易体系和资本运营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资源向优势地区、优势领域聚集,鼓励模式创新与实验探索,实现知识产权体系的多元化和柔性化。最后,针对“市场失灵”领域,通过倾斜性政策支持,对欠发达、不发达地区和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和帮助,加速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体化建设进程。
4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路径与发展目标 4.1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路径基于价值链分析视角,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的落实实施,应当以国家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际发展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地区协调发展战略(京津冀一体化战略、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指引,以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依托,围绕知识产权价值链各主要环节,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知识产权的质量与效率问题,通过严格保护激励创造,最终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推动知识产权审查与服务、保护与监管、交易与运营等“六个体系”的基础建设;通过体系建设来带动战略实施,从而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
其中,作为基础的“六个体系”是知识产权价值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它们的建设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实现与增值能否顺利实现。具体而言,审查和公共服务体系确保高质量的知识创造成为产权参与价值的分配,同时降低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获取成本、便利知识的传播与有效利用;保护体系和监管体系通过权利界定与行为规制使得知识产权各利益相关主体“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为知识产权价值创造提供有效激励、价值实现提供有力保障;交易体系和资本运营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知识产权要素与资源,从而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从实施路径与推进手段上来看,审查和公共服务体系有明显公共产品特征,它们的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保护和监管体系涉及法律事务和司法纠纷,主要依靠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交易和资本运营体系服务于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化配置全过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实施路线图如图 1。
![]() |
图 1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实施“金字塔” |
(1)战略目标。从知识产权强国内涵认识角度出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应该致力于实现以下四个战略目标:创造更多的、高质量的知识;创造更多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知识资本的合理配置实现其价值最大化;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制度。
(2)阶段性目标。基于对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现状基础与未来发展情景的分析,结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经验比较与未来发展方向判断,提出如下阶段性目标。
——至 2020 年,保持知识产权数量优势的同时在质量上有较大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与价值增值能力显著增强,知识要素、知识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与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知识产权审查服务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水平进入国际前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水平有较大提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为创新型国家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至 2030 年,知识产权、知识资本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初步建立起以知识要素配置为核心的经济体系,人力资本、知识产权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在以知识产权、知识资本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条与分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初步建成、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在全球知识产权与创新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审查服务水平国际领先、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水平进入国际前列,跻身世界知识产权强国行列。
——至 2050 年,知识产权、知识资本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决定性要素,经济运行与企业组织形态实现向知识驱动的转变,智力资本、知识资本成为收入分配中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与知识资本成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密集型产业成为主导产业;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基本完成,通过制度创新引领全球知识产权与创新治理方向,知识产权基础体系建设全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一流知识产权强国。
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战略支撑与必然途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的实施,不仅将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长久动力,还将带来思想观念、体制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深远变化,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建设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 |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 |
[2] | Birkinshaw J, Sheehan T. Managing the Knowledge life cycle. 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 2002, 44 (3) : 75–83. |
[3] | Sherry E F, Teece D J. Royalties, evolving patent rights, and the value of innovation. Research Policy , 2004, 33 (2) : 179–191. DOI:10.1016/S0048-7333(03)00088-X |
[4] | Daniel Spulber, Christopher S. Yoo.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Antitrust Econom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
[5] | 魏建国. 论英国1624年《专利法》的产生及其意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 (2) : 44–47. |
[6] | Jensen M B, Johnson B, Lorenz E, et al. Forms of knowledge and modes of innovation. Research Policy , 2007, 36 (5) : 680–693. DOI:10.1016/j.respol.2007.01.006 |
[7] | Liang Z, Xue L.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IPR system and its impact on the patenting behaviours and strategies of multinationals in Chin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 2010, 51 (2) : 469–496. |
[8] | Smeets R. Does Patent Litigation Reduce Corporate R&D? An Analysis of US Public Firms. An Analysis of US Public Firms. New York:McGraw-Hill, 2014. http://cn.bing.com/academic/profile?id=1543009798&encoded=0&v=paper_preview&mkt=zh-cn |
[9] | Janicke P M, Ren L. Who wins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AIPLA Quarterly Journal , 2006, 34 : 1–43. |
[10] | Kyriakos D, Irene F, Elpiniki F, et al. The effect of patent grant on the geographic reach of patent sales. New York:Mc-Graw-Hill, 2014. |
[11] | Wang Y, et al. Technology licensing in China.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 , 2014, 42 (3) : 293–299. |
[12] | Hall B H, Jaffe A, Trajtenberg M. Market value and patent citation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 2005, 36 (1) : 16–38. |
[13] | Bessen J. Estimates of patent rents from firm market value. Research Policy , 2009, 38 (10) : 1604–1616. DOI:10.1016/j.respol.2009.09.014 |
[14] | Allison J R, Lemley M A, Moore K A. Valuable patents. Georgetown Law Journal , 2004, 93 (3) : 435–479. |
[15] | Warner E. Patenting and Innovation in China:Incentives, Policy and Outcomes, Pardee Rand Graduate School Dissertation. 2014. http://oai.dtic.mil/oai/oai?verb=getrecord&metadataprefix=html&identifier=ada619128 |
[16] | 尹志峰, 梁正.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软科学 , 2015 (12) : 12–24.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知识产权强国基本特征与实现路径研究. 北京:中国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2015. |
[18] | 梁正.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有效路径. 光明日报, 2016-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