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极大地激励了我国企业的创新行为,并为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从实践来看,自1982 年颁布第一部《商标法》、1984 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和 1990 年颁布第一部《著作权法》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至今已经有 30 余年历史。期间,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并开始履行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的承诺;2006 年发布《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2008 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旨在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2014 年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明确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本土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的运用也已不断娴熟,一些企业通过追赶实现了知识产权的累积并且有能力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在国际上渐渐占有了一席之地,成为知识产权强企的标杆。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涌现出了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强省”“知识产权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县”工作也有一定进展,而其中“知识产权强企”尚未形成完整、清晰、准确并被一致认可的定义。自 2013 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有“贯标企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升序分类,从知识产权是否强的角度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该是相对的知识产权强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 年 5 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B 表)》的要求①,示范企业应该在“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和“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能力”4 个维度的 17 个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在指标体系列出的 17 个考察要点中,有 3 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依托专利分析等手段建立专利运营机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制,参与行业专利纠纷处置。这 3 个考察要点的权重分值比其他考察要点的权重分值高出一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知识产权强企必须在“专利运营机制建立”、“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行业专利纠纷处置”上有较大的作为。明确而言,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强企必须是有专利运营力、国际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企业,三者缺一不可。
就字面含义而言,“强企”是指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科斯②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可以与市场相互替代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1],从这一角度看,强企应当是占据较多资源的企业。传统的资源包括劳动力和原材料,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演变,企业赖以生存的资源不断向技术和知识倾斜,从“硬实力”向“软实力”转变;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强企之强也更加体现在对知识产权资源的掌控上,而企业的战略也越来越多地以知识产权及其有效管理为基础[2]。因此,知识产权强企应该是掌控较多的知识产权资源、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实力、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帮助企业营利和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企业。值得提及的是,这里掌控较多的知识产权资源不应当仅从片面进行理解。首先,掌控知识产权资源并不必然要求企业完全占有知识产权资源,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拥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亦属对知识产权资源的掌控;其次,较多的知识产权资源并不是指数量多或种类多,而应当是价值大,这种价值可以体现在给企业带来现金收入,也可以体现为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战略价值。此外,较强的知识产权实力指的是在掌控知识产权资源的基础上,在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各种形式的运用以充分发挥价值,包括前述提及的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以及提升行业影响力,最终帮助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维护和创造利益。从另外一个能动的方面来看,“强企”即使企业变强,可理解为利用知识产权增强企业自身实力的过程。
① 国知办发管字〔2015〕10 号《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② Ronald H Coase,1991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代表作为《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
1 知识产权强企的现实基础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和平年代,国家的强盛最终要依赖于企业的强大,而知识产权实力的提升是企业强大的重要体现和有效路径。企业获取持续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技术创新,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对不可替代的异质性资源的占有,而知识产权制度恰恰是使技术为某一企业独占从而为其带来持续竞争优势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来看,对知识产权的占有和运用有利于帮助企业掌握市场进入权、保护产品和塑造商业生态体系,使企业获得持续性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力量的重要体现,企业强则国家强,而支持企业做强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 2004 年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我国首次提出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当时就将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分为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 4 个层面。在 2014 年颁布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中明确提出,在知识产权强国构想框架中,有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的推进安排,从而知识产权强企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强国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升华,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表明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作用有着越来越深刻的认识。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方略[3],而企业本身就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层面,是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内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掌握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企业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4]。目前,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在我国已具备现实条件。企业自身正在不断深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也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积蓄了力量,而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则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构成知识产权强企战略的实现基础,具体表现在 3 个方面。
(1)从我国企业的科技活动和知识产权现状看,企业正在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运用。2013 年,我国高技术产业企业达 26 894 个,大中型高技术产业企业的 R&D 经费内部支出 1 734 亿元,申请专利 102 532 件,企业开办研发机构 4 583 个[5]。截至 2014 年,我国企业职务发明有效发明专利 91.2 万件,占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 76.22%[6];014 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 48.5万件,占国内总量的 60.5%,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9.2 万件,占国内总量的 56.4%[7]。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在科技研发和产品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我国也已有一些企业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汤森路透在《中国创新商数》报告中介绍了包括华为、格力电器和北汽福田在内的 3 个最佳实践案例[8],在汤森路透发布的 2014 年“全球百强创新机构”名单中,我国的华为公司首次登榜,表明我国企业已经具备了在国际舞台上同竞争对手一较高下的实力。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而企业是创新的核心单元,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知识产权战略是推动中国走上知识经济发展道路、统领国家未来几十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9],是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一个关键着力点,在驱动创新和推动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主要资产[10],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成为获取持续竞争力和参与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2)从我国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态势来看,发展知识产权强企是我国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爆炸式涌现背景下的必然要求。近 15 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呈指数型增长,2000 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 17 万件,其中发明专利 5.17 万件;10 年之后的 2011 年受理专利申请 163.33 万件,其中发明专利 52.6 万件,占全球发明专利申请的四分之一,并且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专利申请国。截至 2014 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累计 1 545.48 万件,当年累计量 236.1 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累计525.6万件,当年累计量92.8万件,远超其他国家;2014 年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国际专利受理国内数量达 3 228 件[6]。从商标来看,2000 年我国商标局受理包括国内、国外和马德里在内的商标注册申请 22.3 万,2011 年增至 141.7 万,2014 年为 228.5 万,连续 13 年居世界第一[11]。由此可见,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都在全球占据较大份额且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尽管如此,我国知识产权的质量却一直饱受争议:专利的维持周期短,存在大量闲置专利,专利对创新的贡献不足,商标中的国际知名品牌少。另外,从知识产权进出口数据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连年逆差,2009 年以来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国际收支逆差就一直在 100 亿美元/年以上,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2]。
知识产权数量的累积是发展知识产权强企的基石,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可能。但知识产权的大国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的强国,企业对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运用的能力还有待提升,这也在客观上推动了知识产权强企的建设。
(3)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情况来看,政府的重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为知识产权强企的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建立30 余年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管理体制,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才走完的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水平早在2001 年就超过了世界上多数国家[13]。在司法方面,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14 年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开始受理案件,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服务。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得到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政策激励下迅速开始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供支撑。税收政策、市场调控政策和一系列的资助、扶助、奖励政策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护航。制度的完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2 知识产权强企的时代背景与国际环境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并最终落实到知识产权强企,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并且顺应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变迁。几十年来,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不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中国崛起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中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贸易关系也不断得到巩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是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手段,而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部分,在各国博弈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发展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崛起成为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中国开始全面融入国际体系之中,不断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且越来越懂得参与和利用国际规则以维护自己的利益。2015年 1 月的美国《名利场》(Vanity Fair)杂志刊登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施蒂格利茨(Joseph Eugene Stiglitz)的《中国世纪》(Chinese Century),该文指出“中国经济以拔得头筹之势进入 2015,并很可能长时间执此牛耳,即使不能永远保持,中国已经回到它在人类历史上大多数时间里所占据的位置”。从国家的总体发展趋势来看,中国自 20 世纪下半叶开始迎来历史性的崛起。尤其是 20 世纪的最后 20 年,中国主动开启了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逐步成为国际体系中一个负责任、建设性、可预期的塑造者[14];改革开放成为现代中国崛起的历史性序幕,开始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现代化追赶[15]。
同时,中国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14 年 11 月,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 3 个特点:速度方面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方面“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方面“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在这一“新常态”的背景下,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的重点任务,而知识产权对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是中国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而这一变量的最终作用发挥需要依赖于企业的运用。2015 年 3 月,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提出“互联网+”这种经济形态,以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举将引发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从低效率粗放型向科技和创新主导型转变;但是,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自由和虚拟等特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也具有成本低、范围广、隐蔽性强和举证困难的特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也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发展壮大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融入世界的过程,而知识产权本身已经成为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 年中国加入 WTO,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但同时也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和国际规则的制约。与此同时,中国不断深化与世界各国的合作,目前已与包括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瑞士等在内的多个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 Agreement,FTA),此外还有一些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处于谈判、可行性研究或协商加入阶段,比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Partnership,RCEP)、中日韩 FTA、中韩 FTA 和中韩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TiSA)等。FTA的谈判与签订是政府间的行为,其真正目的是为企业创造更好的交易环境,因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2013 年 9 月习近平主席提出通过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称“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战略构想,并在2014 年“两会”期间将“一带一路”构想提升为国家战略,还成立了丝路基金和亚投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③,实际是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网的扩充,是我国参与国际化和全球融合的具体措施,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新的可能,然而企业的国际竞争越激烈就越凸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6]。“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必然带来一系列碰撞和冲突[17],也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保护和运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③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通过参与国际竞争抢占国际市场份额,而知识产权在这一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国际化进程中,发达国家纷纷以知识产权作为贸易壁垒对外来产品的输入进行抵制,国内企业因为不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只能被迫退出市场或者缴纳高昂许可费。同时,企业在参与国际化进入像美国、日本这样的老牌发达国家市场时,必然因为挤占当地企业的利益而受到遏制,然而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已久,本土企业不但积累了较多的知识产权,而且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运用也更为娴熟,原生企业经常会采取措施利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逼退外来者,这一境况在信息通讯行业尤为凸显,华为公司在 2003 年进军美国市场时就遭到了来自思科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样的双重压力下,企业要想成功实现国际化就必须参与到知识产权活动之中,通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以增加谈判筹码和风险抵御能力。
在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关键作用后,国外政府也纷纷采取措施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将知识产权事业作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发力点。美、日、韩等国均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费用、加速专利审查流程并为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一站式服务,英国、加拿大和新加坡采取措施简化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瑞士和俄罗斯等成立了知识产权(专利)法院,欧盟也在不断推动统一专利法院的进程。2011 年初奥巴马推出旨在确保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新的《美国创新战略》(A Strategy for American Innovation),指出企业是创新的引擎,并提出要改革专利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同年9月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nInvention Act,AIA)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设立专利申请专员为小企业和独立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提供支持和服务。英国2011年8月发布《英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The British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鼓励本国企业家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通过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ntellectual PropertyOffice,UK-IPO)通过开展“正确把握——第一次”项目、“IP for Business”活动和“专利盒子”计划等,鼓励和支持企业获取、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日本于2002年7月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JPO)通过向企业输送知识产权策划人(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ducers)提供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运用和战略制定等方面的支持,并通过加强信息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海内外知识产权信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和保护。韩国于 2009 年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特许厅(Korea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通过成立“专利天使俱乐部”和开通专利技术交易系统来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并成立“中小企业专利管理支持小组”向企业提供上门专利咨询服务;此外,韩国极其重视为企业培养和输送知识产权人才,并建立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
3 知识产权强企的国家战略选择纵观当今世界,正是一个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和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时代,企业需要并且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把自身做强,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其更大作用的历史阶段已经到来[18]。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实施和全面落实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立足全局、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这将决定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19]。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从世界大国迈向世界强国,就必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④,而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抓手。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过程中,建设知识产权强企应当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方面。企业是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工作的主体,在引领创新和激活市场方面有极强的主动性,政府通过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充当管理者和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角色,而市场机制则通过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在建设知识产权强企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
④ 胡锦涛.《抓住新科技革命的战略机遇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中国科学院第十六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一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
(1)要明确企业是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工作的主体。在中国参与国际化的进程中,企业也必须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求生存、谋发展,从而才能不断壮大;而且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在国际进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强,但是有研究表明我国企业对FTA的利用率并不高[20]。关注和运用知识产权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路径,推动知识产权形成企业收益性资产是建设强国的基础和重点[18],诸如苹果、微软、爱立信、杜邦、本田等来自发达国家的老牌跨国企业都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突出的表现。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树立重视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对于技术研发的投入,重视对于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在占有一定知识产权资源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活用,企业可以凭借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塑造商业生态系统,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巩固竞争优势,最终达到创造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2)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增强自身竞争力提供系统化支撑是建设知识产权强企的国家战略选择。知识产权制度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出现为知识被私权化并给企业创造价值提供了可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依赖于配套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的支撑,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而且知识产权战略本身就是一系列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总和[18],这方面的条件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但是,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最佳的路径选择[2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缺乏沟通,市场监管职能有限且公共服务能力滞后[22],知识产权司法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在2008年公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4个方面。从当前来看,有关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国多个省市都颁布了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也不断增长并跻身世界领先水平,但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专利质量和对创新促进作用的质疑,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因时因地制宜地优化我国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政策。对有关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政策,在落地方面还有待加强,要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展示交易,改善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3)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体会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企业是参与市场的主体,也是创新的主体,企业要应对市场调控下的优胜劣汰,势必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选择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但需要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并不是知识产权的获取,而是鼓励创新,创新既是企业的产物也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企业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作为管理者并不宜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应当在提供基础制度保障和公共产品服务支撑的条件下,对企业的创新行为和知识产权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同时允许市场机制对企业进行选择。
4 结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选择,而知识产权强企是其中的关键一环。总体而言,顺应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变化,提出知识产权强企的国家战略,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密切相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知识产权强企是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所在,企业强则国家强,政府部门在考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要时刻把握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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