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具有广泛世界影响的资源保护和国际对话平台。1985年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之后,不仅成为拥有世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在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世界遗产这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旗舰项目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世界遗产是一个有着192个缔约国的、具有极为广泛的世界性对话和交流平台。在这样一个平台上,如何展现中国悠久的历史、丰富多彩的文化和绚丽的自然美景、丰富的生物和生态多样性,展现中国对世界文明的贡献,表达中国的历史文化,强调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是中国的历史责任。
1 世界遗产体系世界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针对世界各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历史遗产快速消失,自然环境不断遭受破坏的情况,提出的针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项目,并以国际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的形式,号召世界各国参与这一项目。
《世界遗产公约》把保护的对象定义为:
第1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1]”。
《世界遗产公约》规定要建立“世界遗产目录”,及“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即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公约》把“突出普遍价值”作为世界遗产的基本标准,即列入世界遗产的对象应当具有突出的世界性的价值和影响,在与类似的遗产相比较时应当具有独特性。文化遗产中能够列入的对象应当是人类最为杰出的艺术作品,或能够见证对人类历史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的遗物。
根据联合国系统国际治理机制,《世界遗产公约》建立起了一个以缔约国大会为基础,世界遗产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中心为秘书处,专业咨询机构为顾问的构架。基于《世界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与公约缔约国共同建立起了一个针对世界遗产的国际治理体系:各缔约国申报和管理世界遗产地;咨询机构对遗产地的价值、保护管理状况和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每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根据咨询机构的建议,讨论决定新的遗产名录,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进行讨论和评估,要求缔约国改进保护管理状况,决定是否将存在问题的遗产地列入“濒危名录”或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决定是否通过世界遗产基金对存在困难的遗产地给予援助;作为秘书处的世界遗产中心处理关于世界遗产的日常工作,并保障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和缔约国大会与教科文组织的联系,在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中体现教科文组织的发展战略。
1976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达到了26个,1977年6月召开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大会通过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这是除《世界遗产公约》之外,在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文件。这一文件在之后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上根据世界遗产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调整。
1977年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通过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了世界遗产必须满足的标准。其中文化遗产6条,自然遗产4条。
文化遗产的标准:
ⅰ.展现了一项独一无二的艺术的或美学的成就,是一项人类创造性的天才杰作;或
ⅱ.在一个时间区段中或世界的文化区域内,在建筑学、纪念性雕刻艺术、园林和景观设计、相关艺术,或人类聚居点的持续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或
ⅲ.独一无二,极端罕见,或是伟大的遗迹;或
ⅳ.在表现一项重要的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发展方面最具特征的结构类型;或
ⅴ.在自然作用下变得脆弱,或由于不可逆社会文化及经济变化变得极易损毁的重要的传统建筑风格,建造方法,或人类聚落富有特征的例证;或
ⅵ.与具有特别的历史重要性和意义的观念或信仰,事件或人物具有非常重要的关连[2]。
对于符合以上标准的遗产还需要考虑保护的状况,并需要经过真实性的检验。真实性包括了设计、材料、工艺和位置环境等方面的内容。真实性并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和结构,也包括了所有在其存在过程中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的后期改动和添加[2]。
自然遗产的标准包括:
ⅰ.反映地球进化历史的一个主要阶段的杰出实例;
ⅱ.反映持续的地质演变过程,生物进化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杰出实例;
ⅲ.包括独一无二的、稀有或最为独特的自然现象,形态,特征或区域的异乎寻常的自然美景;
ⅳ.稀有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自然遗产要符合完整性的要求。
基于这样的标准,世界遗产委员会在1978年召开的第二届大会上开始建立“世界遗产名录”。1978年共有12个遗产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公约》由于强调了对历史、文化和环境的保护,反映了20世纪后期人类的基本价值观。世界遗产所坚持的基本标准,使得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成为被世界认可为最具代表性或最为杰出的人类或自然遗产,激发了遗产地所在国家的自豪感,也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使得《世界遗产公约》成为世界缔约国最多、最具普遍意义的公约。截至2016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了192个。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世界遗产名录上遗产地的数量从1978年的12处,扩大到了2016年的1 052处,包括814处文化遗产,203处自然遗产,以及35处既是文化遗产又是自然遗产的被称为混合遗产的遗产地。
2 中国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中国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3](当年包括中国在内,其缔约国的数量为87个)。1986年中国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了包括28个项目的世界遗产预备清单。1987年中国第一批6个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之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世界遗产的相关事务,先后在1991—1997年、1999—2005年、2007—2011年三次当选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2002年当选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国,2004年在苏州举办了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
根据世界遗产涉及到的相关方面,中国建立起了一个基于现有政府部门职能的针对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的工作体系:由设在教育部的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对外工作,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内与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自然遗产,并主管混合遗产的相关工作。国务院直接负责申报世界遗产名录项目的最终批准。
1987年中国申报的泰山、长城、明清皇家宫殿、莫高窟、秦始皇陵、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六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泰山因既符合自然遗产标准,又符合文化遗产标准而被列为混合遗产。对于第一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中国而言,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这次申报成功地将最为著名的名胜古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文化的丰富和历史的悠久,展现了中国文明的魅力。
至2016年底,中国已有5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些遗产分布在湖北、山西、安徽、辽宁、吉林、江苏、云南、重庆、福建、澳门、西藏、北京、广东、河南、江西、陕西、四川、河北、内蒙、山东、湖南、湖北、贵州、浙江、广西、天津、新疆、甘肃、宁夏等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内。
从自然遗产的角度,中国的世界遗产反映了中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自然地理环境多样化,壮美的自然景观;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则反映了中国悠久的文明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向世界表达了中国的历史观和文化观,展示了中国多民族文化的交融与发展。
在中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中,包括了25万年前的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代表了旧石器时代在现今中国范围内的早期人类文明;安阳殷墟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文明成就;秦始皇陵、丝绸之路项目中的汉长安城遗址以及长城项目中嘉峪关所属的汉代长城遗址,丝绸之路项目中的唐代大明宫遗址、隋唐洛阳城遗址、大小雁塔及玄奘墓塔,大运河项目中的隋唐运河,龙门石窟、敦煌莫高窟、大足石刻(宋)、元上都遗址、明清皇家宫殿(包括北京故宫和沈阳故宫)、明清北京皇家坛庙、明清皇家陵寝、澳门历史城区等构成了对中国历史的基本表述。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的连续的文明发展的国家,文化也呈现出丰富的层次性,在这一方面现有世界遗产也有一定的表达,例如苏州古典园林可以视为对中国传统的士大夫文化的表达;平遥是对传统城市文化的表达;皖南古村落是对中国乡村文化的表达。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有着丰富的民族和地区文化的多样性。在中国现有的世界遗产中,拉萨布达拉宫古建筑群(包括罗布林卡、大昭寺)、丽江古城、元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中国多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
3 世界遗产的发展与观念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遗产公约》强调文化遗产是伟大艺术品和人类重大历史发展的见证的局限性开始显露。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涵盖一部分新兴国家反映地区和民族文化特征的遗产。这些遗产很难根据当时的世界遗产标准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在1992年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表示:“基于对乡村景观、传统村落和当代建筑的关注,世界遗产委员会建议对这些类型做进一步的研究,以帮助操作指南确定这些类型的遗产可能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4]。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展开,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议题,这不仅深刻地影响了许多国家自身民族政策的调整,也影响到教科文组织的文化政策和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1988年,时任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马约尔在教科文组织的刊物《信使》上为教科文组织发起的“文化十年”项目撰文:“过去20年的经验已经证明文化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脱离,无论这个社会处于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它的社会和经济向什么方面发展”。他指出:“从现在开始,文化应当被视为发展的灵感的直接源泉,同时发展也应当把文化放在一个社会调节器的中心位置上”。他强调了“文化十年”项目要实现的目标:“承认发展的文化维度”“肯定和丰富文化身份”“拓展参与文化生活”“促进国际文化合作” ①。
① UNESCO, The Courier, November 1988, 5
教科文组织赋予文化遗产的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判断,影响了各《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认识。这种变化也影响到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评估。
1994年在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的关于世界遗产全球研究的专家会议针对当时世界遗产名录的情况提出:
“欧洲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所占比例过大;历史城镇和宗教建筑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遗产所占比例过大;基督教遗产相对其他宗教遗产所占比例过大;
古代遗产相对于史前遗产和20世纪遗产所占比例过大;‘杰出’的建筑遗产相对于乡土建筑遗产所占比例过大;
总体而言,相对于所有活态文化,特别传统文化所具有深度、丰富程度、复杂性和它们对环境的影响而言,它们在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数量太少。甚至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传统聚落也仅仅包括了它们的建筑价值,而没有考虑它们更丰富的经济、社会、象征性和哲学维度以及多样性的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这一贫乏的人类社会文化的表达是由于过于简单地划分文化和自然遗产,而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对于大多数人类社会而言,景观是由人类创造或因人类聚居活动而形成的,它们代表并反映了人类生活,并因此具有了文化的意义②。”
② http://whc.unesco.org/archive/global94.htm#debut
在这样的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原有纪念物、建筑群、遗址的文化遗产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的类型——文化景观。1994年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概念作了说明:文化景观“展现了在自然环境所给予的条件和物质限制及内在或外在的持续的社会、经济、文化作用下,人类社会、聚落的进化。对它们的选择既应当基于它们所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又应基于它们对于特定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以及对这一区域基本和标志性文化要素的展示” [5]。“文化景观这个词包括了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所显示出的多样性” [6]。
文化景观强调了人类文化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促进了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关系的思考。这一概念的提出和确定,为新兴国家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尤其是与文化景观概念伴生的圣山、圣地等遗产内容成为新兴国家,特别是非洲、中亚等地区国家关注的遗产类型。
历史城市一直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类型,1978年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一批的世界遗产名录中就列入了厄瓜多尔的历史城市——基多。但历史城市的情况较之建筑群或历史纪念物要复杂的多。城市生活的延续,使这类遗产呈现出“活态”的特征。
在某种程度上,文化景观也与历史城镇存在同样的特征。如菲律宾水稻梯田以及后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欧洲葡萄园等都处在功能延续而导致持续的变化过程当中。这类被称为“活态遗产”的对象,由于生活的存在而具有的内在活力,造成物质环境以及历史遗存的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真实性的标准对遗产进行评估,如何看待物质材料的真实性和文化本体的真实性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界定。针对这样的情况,世界遗产委员会1992年通过了对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做进一步的评估和修订的可能性的决议。根据这一决议,1994年在日本奈良召开的专家会议通过了《奈良真实性文件》,将真实性的表述放到了特定的文化背景当中,对真实性标准做了新的阐述。
《奈良真实性文件》提出:“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之中,需要对其他文化及其信仰系统的各个方面予以尊重。在文化价值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则意味着需要认可所有各方的文化价值的合理性”“一切有关文化项目价值及其相关信息来源可信度的判断都可能存在文化差异,即使在相同的文化背景内,也可能出现不同。因此不可能基于固定的标准来进行价值性和真实性评判。反之,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下来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判”“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语境、时间演进,真实性评判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这些来源可包括很多方面,譬如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情感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使用这些来源可对文化遗产的特定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维度加以详尽考察” [7]。
《奈良真实性文件》提出的对真实性标准的调整,使得对真实性的关注从物质材料转向文化精神,从现代主义跨入后现代主义。
4 建立中国世界遗产的国家战略,推动世界遗产保护,讲好中国故事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也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000年以后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进入跨越发展的时期,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在苏州召开,促进了中国社会对世界遗产的认识,激发了对世界遗产的热情。在文化遗产领域,国家文物局和无锡市政府2006—2013年举办的无锡论坛,连续讨论了世界遗产中各种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讨论了世界遗产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促进了对世界遗产的深入研究。大学、研究机构也设立了大量关于世界遗产的研究部门和项目,通过世界遗产认识世界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发展趋势。
中国在世界遗产的申报中也呼应了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新的世界遗产类型的关注:2009年五台山作为佛教圣山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1年杭州西湖以文化景观的身份申请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3年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4年“丝绸之路:天山—长安廊道”和中国大运河同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些项目在价值认知、形态类型等方面都极大地超出了中国原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范畴,呈现出一种更为整体的民族传统文化精神保护的特征。
2007年应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的要求,国家文物局及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WHC)、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针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维修的方法和原则,在北京召开了“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这是一次在1994年“奈良真实性会议”之后,把文化遗产的保护放到特定文化背景中进行评价和讨论的重要会议,促进对《奈良真实性文件》之后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基本问题——真实性标准的阐释。会议最终文件《北京文件》提出:“文物建筑与遗址本身作为信息来源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体现在诸如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以及传统知识体系、口头传统与技艺、精神与情感等因素中。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源于人类创造力的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精神和思想丰富性的体现,也是人类遗产独特性的组成部分。因此,采取审慎的态度至关重要。修复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遗产资源的特性,并确保在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保留其历史的和有形与无形的特征” [8]。
中国尽管已经是拥有世界遗产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在通过世界遗产表达自身的历史和文化方面,也依然存在着一些空白区域,如在表达中国早期文明方面,仍然缺少相应的世界遗产项目。在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25万年前)和殷墟(公元前1 300年)之间,尽管有已在申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上的红山文化遗址(公元前4 000年左右)和良渚文化遗址(公元前3 300年左右),但要最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仍需进行大量艰巨的工作。在反映中国丰富的民族多样性方面也存在不足,在中国现有的世界遗产中仅有布达拉宫、丽江古城、元阳哈尼梯田等少量涉及民族文化的遗产地,尚不足以表达中国在民族文化方面的丰富多彩,不能充分表达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对中国整体文化的贡献。在反映中国文明对世界文明发展的影响方面也存在很大完善的空间。在中国现有世界遗产中,“丝绸之路:天山—长安廊道”反映了中国在近1 500年的时间当中对世界文明间交流、对话的影响,五台山等世界遗产地反映了中国对世界最重要的宗教之一佛教发展的推动作用,“孔府、孔庙、孔林”反映了儒家思想的产生、发展对世界的深刻影响,但仍然缺少对那些改变了世界生活方式,促进了世界文明进程的成就的表达,如对于中国丝绸制造、瓷器、纸张、茶叶生产等相关产业遗存,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尚无体现。在近现代历史方面,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付出牺牲最大的、反抗侵略并取得最终伟大胜利的国家,尚无相关的遗产在世界遗产中得到反映。同样,当代中国对世界文明的影响,哪些对象能够具有代表性地反映这样的过程,具有潜在的世界遗产价值也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及早进行必要的研究和管理。
世界遗产作为一个国际交流对话的平台,推动它的健康发展,首先需要认识和理解国际普遍关注的议题,需要关注不同地区和国家关注的议题,才能有效地发挥中国作为一个世界遗产大国的重要作用。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也值得中国给予特别的关注,例如意大利在整个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曾经具有的巨大影响力,日本长期以来在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领域的进取,韩国在这一领域快速的发展,都值得中国认真思考和借鉴。
5 结论世界遗产促进了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发展,促进了保护观念和保护、管理技术的成长,今天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在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系统中已经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中国已有的50处世界遗产地已初步构成了对中国国家文化、历史形象的表述,促进了其他国家对中国文化和历史的认识。尽管如此,中国在世界遗产的领域中仍有更完整、系统地表达中国文化和历史观,表达国家文化身份的空间。同时中国也有可能在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的领域中发挥更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需要:
5.1 制定国家战略,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对话,发挥中国的影响力世界遗产本身是一个国家向世界表达自己的历史观和文化观的重要舞台,应当是国家文化战略的组成部分。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国际交流和援助都应当置于这样一个整体战略的框架之下。例如丝绸之路申遗的过程是中国联合中亚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形成和表达共同历史观和文化观的过程,这一过程不应因申遗结束而停滞,需要在申遗之后不断深化和延续,真正建立起广泛而深入的以丝绸之路为基础的遗产保护、文化交流的对话网络,建立相关的有针对性的研究机构和基金,有效和实质性地推动当代丝绸之路的文化保护和文化交流,使中国能够在未来丝绸之路沿线遗产保护和文化交流方面真正发挥主导作用。
5.2 制定世界遗产的申报策略,建立有权威性的协调机制和审查机制建立清晰的世界遗产申报策略,减少申遗项目的选择上的偶然性。把世界遗产作为表达中国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途径。2016年在第4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上通过了对每年申报世界遗产数量进行更严格限制的决议。这一决议将每年接受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的数量限制在35项,同时要求每个缔约国一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一项,且在申报项目的处理中强调自然遗产优先,非洲等特定地区优先,从2018年开始执行,试行4年。这一状况无疑将给中国的世界遗产申报带来更大的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最充分地利用每一个申报世界遗产的机会,选择最为恰当的遗产地申报世界遗产,就需要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协调和审查机制,保证基于国家战略的世界遗产申报目标的实现。
5.3 建立中国的国家遗产名录在世界遗产实施严格数量控制的前提下,如何更好更充分地展现中国自身的文化、历史和自然环境特征,应当考虑在现有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遗产名录,按照世界遗产的标准和要求对遗产地进行保护、阐释和管理。一方面为申报世界遗产做好准备,一方面使这些遗产地与中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一起更为系统、深刻地展现中国文化、历史和自然环境、生态、生物的丰富多彩。并通过中国遗产的保护,进行保护理论和实践方法的探讨,通过推广中国的遗产保护经验,促进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
5.4 加强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世界遗产的发展过程所反映出的趋势,展现了遗产保护与当代社会生活之间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世界遗产的语境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与发展尤为突出,从强调真实性到强调真实性与完整性并重,从强调伟大艺术作品和重要历史见证物的保护到关注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关注文化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申报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类型的变化,影响了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和表述,更影响了人们对遗产,特别是文化遗产在当代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作用的关注。对遗产意义和作用认知的变化,促进了对遗产价值的再认识,并使人们能够从更为宽阔的视角看待遗产,看待遗产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在关于文化遗产价值的讨论中,对于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讨论,都为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探索方向。理论的探索、保护经验的积累,不仅有助于中国形成反映自身文化和价值观念的保护体系,而且通过形成完整和系统的保护理论体系和保护方法,才能使中国的遗产保护真正影响和促进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
[1] | UNESCO,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1972, 2. [2017-04-14]. http://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 |
[2] | Oper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1977, 3. [2017-04-14]. http://whc.unesco.org/archive/1977/cc-77-conf001-8reve.pdf.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中国世界遗产年鉴. 北京: 中华书局, 2004. |
[4] | Oper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1992, 7.[2017-04-14].http://whc.unesco.org/archive/opguide92.pdf. |
[5] | Oper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1994, 13.[2017-04-14]. http://whc.unesco.org/archive/opguide92.pdf. |
[6] | Oper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1994, 14. [2017-04-14]. http://whc.unesco.org/archive/opguide92.pdf. |
[7]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中国国家文物局.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07: 141-142. |
[8]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中国国家文物局.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07: 382-383. |
[9] | Larsen K E. Nara conference on authenticity in relation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Tapir Publishers, 1995. |
[10]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文化报告.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
[11] | 国家文物局. 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12. |
[12] | Galla A. World heritage benefits beyond border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