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家建成遗产保护教育与实践体系及对我国的启迪
邵甬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上海 200092
摘要:在快速城镇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成为非常紧迫的问题。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日益重视,遗产保护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遗产保护教育与实践体系建设一直是其中的短板,导致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科学修缮的技术无法得到很好地落实。文章系统介绍了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体系,重点分析了遗产保护教育与国家遗产保护制度之间的紧密关系是法国遗产保护和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并中国遗产保护教育和实践的现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教育    实践    法国    建成遗产保护    
Education and Practice System of French Built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Shao Yong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uthor: Shao Yong  Received Doctor diploma at 2003 from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and followed the training of French State Architects and Urban Planners (AUE) in the Ecole de Chaillot and Ecole Nationale des Pons et Chaussees in France in 1999 and 2006. She is the Professor in the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of Tongji University, 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of Historic Cities, Director of Urban-r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of Shanghai Tongji Urban Planning and Design Institute. She is the expert member of ICOMOS-ISCEAH, ICOMOS-CIAV, and National Committee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Conservation of China. From 1990 to now, Dr. Shao has worked a lot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al cities, towns and villages, and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Thereinto, Dr. Shao's project "The Water Town Conservation" achieved the World Heritage Conservation Distinct Award of Asia-Pacific region of UNESCO in 2003, and Conservation Project of World Heritage "Old Town of Lijiang" and "Ancient City of Pingyao" received the Merit Award in 2007 and in 2015. Except that, she is the author of Equilibre et Harmonie:Protection et mise en valeur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n et paysager en France, in charge of the edit of Urban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Research on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 and Villages, and published many articles about urban and r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in professional journals. She joined several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projects as an expert, including Project Asia URBS, Sino-French cooperation of architectural, urban and landscape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the activities of UN-Habitat and UNESCO, etc. E-mail:nyshao163@163.com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urbanisation and globalization, efficient conservation and reutiliz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become a more and more urgent issu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heritage conservation, which promo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heritage conservation systems, but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e and education system is the short slab, and blocks the implement of laws, policies and scientific restoration techniques. This article tries to introduce the built heritage conservation system of France, and specially analyzes the ke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practice system, which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rance, in order to give th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heritage conservation education system and practice system of China.
Key words: education     pracice     France     built heritage conservation    

随着人们步入新的一个世纪,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世纪末,有着几千年历史文化背景的中国人民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封建糟粕”“落后”“现代城市的疮疤”的全盘否定阶段、发展与保护的辩证认识阶段,终于迎来了一个孕育着蓬勃生机的春天:价值观念逐渐统一,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保护类型渐趋多样,保护实践愈加具体;出现了不同的保护与利用的模式,如平遥和丽江、江南古镇、皖南古村落等。但是在快速城镇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中,仍有大量历史街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而拆除,产生“建设性破坏”;也还有大量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存在修缮方面的诸多问题,产生“保护性破坏”。中国亟需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教育和实践体系。

2014年,习近平在北京市考察工作时作出重要指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国内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中,可以看到这是一项社会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事业,但是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和专业技术都非常薄弱。众所周知,法国与中国一样拥有非常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今天,法国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作为国家象征或者历史见证的特殊的历史建筑遗产的修复,而是更加致力于对历史地段内的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1, 2]。这与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密不可分的。

1 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体系 1.1 文物建筑(Monument Historique)

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8世纪末产生的。当时法国大革命使得整个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了空前的破坏:大量的文物建筑被砸、被转卖,甚至一块石头、一块石头地被转作别的用途。同时,历史文化遗产意识也随之产生,“破坏文物”(vandalisme)这个词出现。很多有识之士意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呼吁[3]。例如在1825年,著名文学家维克多·雨果在《对破坏者的斗争》一文中疾呼:“法国虽然被那些毁灭性的革命者、唯利是图的商人所破坏,她还是拥有丰富的法国式文物古迹。我们应该禁止锤子继续破坏我们祖国的脸面。需要有一个法律来阻止这一切。这是我们需要做的……对于一个文物建筑而言,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它的用途和它的美观。它的用途主要是对于拥有它的人而言,而它的美观则是对所有的人而言。因此,所有人都没有破坏它的权利。” [4]

1830年,法国成立了专门研究历史建筑的国家机构,设立了文物建筑总监的职位。1840年,第一份文物建筑的分类清单产生,法国成立了直接受其内政部领导的文物建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已经清点过的文物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并且负责必要的修复工程。

1887年,法国第一部文物建筑保护相关法律颁布,并在1913年12月31日经过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史上非常著名的针对“文物建筑”的1913年《历史纪念物法》。该法律确定“文物建筑”为一个法定的概念,并明确规定:“文物建筑”作为公众利益受到保护。同时根据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方式:一种是非常严格的,列级保护(Monument Historique Classé),要求对文物建筑从历史学的角度或者从艺术的角度来进行保护。另一种是登录保护(Monument Historique Inscrit),保护要求相对简单,主要是对文物建筑的变化进行监督和有效的管理,以保持和体现其价值[5]

至2016年,法国全国已经有文物建筑45 000处,其中列级的15 000处,登录的30 000处(图 1)。在1913年《历史纪念物法》基础上,法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政府决议,制订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以保证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并且鼓励其向公众开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

图 1 法国的文物建筑 (a)列级保护的中世纪文物建筑;(b)登录保护的现代建筑
1.2 景观地(Sites)

18世纪末,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发起对自然的崇拜思想,强调从丰富多彩的大自然中汲取营养,主张将自然的无穷魅力与人类的崇高心灵交织在一起。在19世纪末,产生了第一批自然景观地保护组织并开始与工业社会造成的破坏和污染进行对抗。在1890年成立了法国旅游俱乐部。

1906年,法国通过第一个有关“景观地”的法律,1930年对该法律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有关自然性建筑以及具有艺术、历史、科学、传奇和画境特色的自然景观地的法律,人们习惯将这个法律称为1930年《景观地法》。该法律也包括两种等级的保护方式:列级与登录。

“景观地”首先主要是限定在一些自然物上,如瀑布、泉水、岩石、岩洞、树林等,后来逐步扩大到人们创造的田园景观以及城市中的特色景观,如巴黎城区内的战神广场(Champ-de-Mars),即埃菲尔铁塔所在的区域,被认为是巴黎市非常重要的城市景观而被列级保护。目前巴黎环线以内大约有80%的面积被注册登记在景观地的补充名单上。

根据1930年《景观地法》第12条的规定,被列级保护的景观地“除非有特别的准许,禁止任何破坏、改变其面貌状况”。因此,所有可能引起列级景观地的性状及其完整性改变的项目,如立面维修、树木裁减、插建建(构)筑物等都受到严格的控制。而对登录的景观地控制则要相对灵活很多。至2016年,法国共有景观地9 000个,其中3 000个列级景观地、6 000个登录景观地(图 2[6, 7]

图 2 法国的景观地 (a)自然型的景观地;(b)城市型的景观地
1.3 文物建筑周边环境(Les Abords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

20世纪初开始的技术革命、城市化等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的风貌景观,人们开始考虑不能仅仅保护那些杰出但是孤立的文物建筑,而且还要关注与该文物建筑息息相关的城市肌理和城市景观。虽然在1913年《历史纪念物法》中已经提到了有必要对文物建筑的周围建筑进行特别处理,以突出、协调以法律名义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但是,由于没有提出具体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的意义受到了限制。因为,一方面,该法律仅仅关注到与文物建筑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另一方面,它主要回答的是物质方面的安全与卫生。事实上,某些已经被破坏的周围环境已经影响到了处于其中的文物建筑的美学价值和历史价值。

人们逐渐地意识到文物建筑与围绕它的空间是不可分离的。所有邻近环境的改变,不管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感觉。因此,1943年法国通过了一个关于“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法律,建立了一个以文物建筑为中心的500 m为半径的圆周保护范围。

与“文物建筑”和“景观地”的复杂登录程序不同的是,“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概念、范围以及保护措施是自动生效的,即一旦某个“文物建筑”被确定,在其周边便自动形成半径为500 m、面积约78.5 ha的保护范围,在其中的建设活动都受到严格控制。包括:在“文物建筑周边环境”中不能有任何未得到特殊准许的建设活动,保护和文物建筑息息相关的自然元素(独立的树木、树篱,成行的植株、树林等),保护围绕文物建筑的建筑物,保护基地上或街道上的特征(城市家具、铺地材料、公众照明等),这些周边环境都具有类似“珍藏首饰的首饰箱”(l’écrin qui met le bijou)的作用。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可视范围(le champ de visibilité),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意思:从文物建筑的可视性,以及在文物建筑和所研究建筑之间的互视性。这个更多是从美学角度上考虑的概念要求法国国家建筑师(Architects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见下文)在现场进行非常细致的个案研究。

由于在法国几乎每个市镇都至少有一个被列级或登录的文物建筑,因而其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大的(图 3[8]

图 3 文物建筑周边环境
1.4 保护区(Secteur Sauvegardé)

20世纪50年代末的法国,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是很难想象的:城市被战争毁坏,街区残破和肮脏……大量的城市中心区尤其是历史地区被定为“不卫生地区”。人们纷纷拆除或者重建城市。但是很快发现:城市的特色风貌景观快速地消失了。人们也很快意识到:巴黎之所以是巴黎,里昂之所以是里昂,并不是因为其郊区的景观有所差别,而在于其历史悠久的城市中心,在于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所形成的历史街区[1, 2, 9-11]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保护区”的概念和1962年的《马尔罗法令》。同时明确了保护所要达到的是一个双重目标。

“保护一个历史街区需要同时保护其外立面和更新其室内。修复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保护街区特有的性格,并且对建筑物进行整治,使得建筑物居住起来更加现代、更加舒适。修复工作需要达到两个方面的目的: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改善法国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1962年8月4日《马尔罗法令》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标:将保护的范围从对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至对历史环境的保护。直到1962年8月4日之前,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在对文物建筑和其周边环境的保护上。但是,许多城镇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就在于城市肌理和组成城市肌理的建筑与空间的协调整体性。1962年的《马尔罗法令》确认了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向这种历史环境的扩展。

(2)城市规划的目标:提供一种新的城市更新方向。城市更新的方式不仅是物质的更新,其更加重要的评价标准是能否改善环境品质以及带来新的活力。在该法律中提出了“保护区”的指定制度,即“保护区”的设立是国家根据建筑、艺术、历史、人文等方面的标准进行鉴定后强制确定的;并且明确提出要制订一个长期的《保护和价值重现规划》(PSMV),通过该规划对保护区进行细致深入的全面研究,同时在充分考虑所有必要的美学、技术等方面的因素,确定具体和深入到可以实施的保护与整治的措施。

PSMV具有与一般城市规划不同的特性:(1)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协调的基础;(2)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重现,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修复和再利用的指导;(3)包含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功能等方面,考虑保护区内居民有关居住、就业、服务和交通等的需求。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到不断发展的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完整体系中,从而保证保护区的活力。

出于国家强制性的特点,PSMV的编制权和审批权一直保留在法国中央政府手中,甚至在1983年以后城市规划的大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的背景下,PSMV成为法国唯一的还是由国家层面进行编制和管理的城市规划文本。因此,在被划为保护区的范围内,PSMV是唯一有效的城市规划文本,即地方政府不再编制该范围内土地使用规划,或者即使有土地使用规划也会被PSMV所取代。因此,在很多法国城市的总体规划图中,经常会出现有明确边界的空白,这些就是保护区所覆盖的范围。

与“文物建筑”相对应,法国在中央主管建筑的部委下成立了“保护区全国委员会”,主要保证保护区的保护政策以及讨论有关PSMV的制订、修改和审核。在地方,所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包括室内改造工程都必须经过法国国家建筑师的同意,从而保证了保护的原则不受地方利益的左右。

截至2016年,全法国有110个保护区,大约覆盖6 000 ha的土地,其中有大约80万名居民生活在保护区中。而与居民相关的补偿、租赁、参与、知晓等权利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图 4)。

图 4 法国里昂保护区
1.5 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ZPPAUP)

“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et Paysager,ZPPAUP)的建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 2, 12-14]

(1)修正“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概念。至1983年,法国已经有33 500个建筑被以“文物建筑”的名义列级或者登录,同时也确定了对其周边500 m半径内的环境的强制性保护。这个强制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对所有的建筑物的保护范围都是同样的机械划定,而不考虑该文物建筑的特点,也不考虑其周围直接的环境,比如一个城堡和一个喷泉的周边环境保护范围是一样的。但是在具体管理中,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确定要由法国国家建筑师进行“一个案例、一个案例”的研究,使得国家建筑师的负担非常繁重和琐碎。因此人们越来越希望在众多的文物建筑的周边范围内事先建立一套“游戏规则”。而ZPPAUP主要就是为每一个文物建筑限定一个适合其本身特征的保护范围,保护其所特有的个性以及其所在场所共同的形象。

(2)加强对城市和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人们意识到对于不具有特别突出的艺术、文化价值,但是对体现该城市或者乡村的特性风貌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也有作为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因此,ZPPAUP的确立有时仅仅因为该遗产本身具有与众不同的品质,甚至ZPPAUP中不一定要有文物建筑的存在,它可能就是一个有特色的小镇,或者20世纪初甚至战后新建的城市部分、工业区等各种有场所特色的区域。从而将遗产的概念扩展到了更为普遍的意义上。

(3)发挥市镇在对其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积极的作用和责任。 ZPPAUP的产生与法国1983年的《地方分权法》有直接的关系。法国通过《地方分权法》后,市镇当局具有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权力,可以自行制定和管理土地使用规划(POS),并且具有发放建筑许可证的权限。但是同时,法国中央政府仍将具有国家利益的权力紧握手中,其中就包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力。因此,前文提到的“文物建筑”“景观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权力还是由法国中央政府以及中央在地方的权力机构负责。ZPPAUP的建立使得市镇在对其所属土地进行城市规划的同时,有可能和国家一起共同保护其所属土地上的其他的历史文化遗产。ZPPAUP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建立了国家(主要保证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地方市镇(主要负责对其领域内进行城市规划)之间的对话,促进了对地方性历史文化遗产项目的协调和升值。

随着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扩展的普遍认识以及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中所起的积极作用,ZPPAUP越来越成为国家、地方和民众都乐于接受的一种既灵活又有充分保障的保护制度。至2016年,法国全国约有1 000个“建筑、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图 5)。

图 5 法国的建筑、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

综上所述,法国的建成遗产概念在不断发展:从单体的文物建筑扩展到人类活动的所有记忆场所,扩展到城市区域和景观。目前,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区域已占据了整个国家领土的6%,某些省已占到了1/6的面积,甚至有些城市整个城区都在保护范围内。同时,法国民众也认识到文物建筑和城市空间还要再发展以适应新的用途和现代的生活方式。因此,新老建筑如何并存以及老街区和新开发区的和谐关系成为法国建成遗产保护所考虑的核心问题。

2 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管理体系

经过100多年建设,法国的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堪称“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管理权限覆盖率非常高。几乎遍布所有需保护的区域,从而保证保护对象都置于严格的管理控制之下。(2)管理队伍专业化程度非常高。遗产管理的主要人员都是经过非常严格“精英式”训练的技术官员,他们在管理过程中又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督以及得到专业咨询机构的帮助。可以说,法国完善的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以及人才培养制度是法国遗产保护卓有成效的关键[2]

2.1 遗产保护管理体系 2.1.1 中央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在法国的中央政府中,“文化与交流部”(Ministère de la Culture et de la Communication)下属的“遗产总司”(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patrimoines)负责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其主要职能是在整个国家普查、研究、保护、维护和宣传建筑、城市、遗产及法国丰富的艺术;关注建筑师创作活动,促进实施相关法规;关注遗产保护状况,促进保持传统技艺,参与组织有关建筑和遗产的教育、培训和研究。

2.1.2 中央派驻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法国虽然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遗产保护机构,但他们深知遗产保护关键在于日常管理,为此,法国在地方派驻了强大的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这就是省级建筑与遗产局(图 6[15]。两者之间的大区文化事务厅主要起协调管理的工作。

图 6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

省级建筑与遗产局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保证国家(负责保证公共利益)和地方城市(1983年《地方分权法》之后负责所属区域的城市规划)之间的对话,协调城市规划和建成遗产保护的政策。

这些省级建筑与遗产局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研究保护空间的价值、保护管理的规定。一旦这些规定在地方和国家层面得到批准,省级建筑与遗产局就要负责对这些空间中的建设、拆除、土地划分、城市规划、电力线设置、树木砍伐、招牌广告设置等项目的许可签署意见。根据保护程序和工程类型,意见分为强制性意见(avis conforme)和非强制性意见(avis simple)。颁发许可证的职能部门(市长或省长)必须遵从强制性意见。否则,由大区区长征求大区遗产和景观地委员会意见后做出裁决。非强制性意见是作为参照执行的。文化与交流部可以要求提审卷宗,提出意见(可能是强制性的,也可能是非强制性的)取代地方颁证机构做出的决定。

整个法国一共有100个省级建筑与遗产局,约800名公务员。这些公务员主要由三部分专业人员组成:200名“国家建筑师”,保证了省级建筑与遗产局的运转;300名工程师,作为技术人员协助国家建筑师工作;300名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文秘和行政管理工作。

2.2 地方遗产保护日常管理

法国遗产保护的日常管理主要是将遗产管理的要求“嵌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许可制度”和“拆除许可制度”中前置上述保护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要求做出的“许可意见”,确保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遗产保护和建设品质。

一般情况下,涉及保护区域的项目,在建筑师的方案初稿出来时,就会进行讨论。参与讨论者包括地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各类地方协会和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协调的省级装备局和代表省级建筑与遗产局的国家建筑师等,他们分别从各自部门的角度对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市长如果想对该项目有影响的话也会参与该讨论。讨论结果往往会要求建筑师完全推倒原来的想法重新进行设计,或对原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只有在方案大方向基本满足各方要求,并符合法律情况下,建设方才会向市政府申请建设/拆除许可。一般程序为:首先,由国家建筑师根据相关规定对方案进行判断,提出意见。文化与交流部有可能对特别案例进行提审。然后,市政府做出许可决定。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市长都需要签字。接着,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任何人在2个月内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如果一切顺利,在工程结束时,还需要对工程进行验收,以检查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是否与所颁布的许可证要求一致。该程序看上去很清晰,但由于每个地方的政治、文化和经济背景很不同,法国的遗产管理也并不总是那么“顺利”,但“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保障作用[15]

3 法国建成遗产保护管理体系中“专业人员”的关键作用

所有的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与“人”密切相关。而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管理体系中“专业人员”是其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经过100多年的努力,法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建成遗产保护教育体系,并且与现行的遗产保护制度非常紧密地结合起来。

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管理体系中的“专业人员”有三类:遗产建筑师(architectes du patrimoine)、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Architectes en Chef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和国家建筑师。

3.1 遗产建筑师

遗产建筑师是那些已经有建筑师执业资格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历,但在历史建筑修复、保护、价值重现、改造和再利用以及在历史城市保护等方面有深入的专业化学习并且获得证书的建筑师。获得该资质的建筑师能够参加文物建筑的调查、研究、修缮工作,保护区的研究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筑、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的研究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等。

3.2 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

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是专门负责文物建筑修缮的半公务员性质的建筑师。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897年,随着有关“文物建筑”法律的颁布,法国设立了“文物建筑署”(service d’architectur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并设立“文物建筑师”进驻文物建筑修复现场,专门负责维修项目。“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的职责有4个方面:(1)根据1913年《历史纪念物法》来判断某建筑或某建筑物局部是否值得保护,对普查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2)和国家建筑师一起监督列级或登录文物建筑的状况,向行政部门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建筑的妥善保护,并在获得大区文化事务厅同意后,对受到威胁的列级建筑采取有效保护措施;(3)在文物建筑部门签署有关文物建筑工程许可前,对由建筑产权人和使用者提出的该建筑修缮和改造工程计划提出意见,并保证该工程和许可意见相一致;(4)对保护建筑的使用和价值重现提出建议。

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通过公开考试进行选拔。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岁,并具有建筑师资质。入选者只有在18个月试用期以后考核合格,才能被正式任命。由于选拔的严格性,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人数非常有限,全法国只有五十几位。他们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非常高超的修复技术,包揽了法国列级文物建筑的修复工程,从而在技术上保证了法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品质。

3.3 国家建筑师

国家建筑师是直属法国中央政府的遗产管理公务员,大多数被派到中央派驻地方机构(主要是省级建筑与遗产局)工作,是法国城市建设和遗产保护方面的核心管理团队[16, 17]

20世纪以来,随着景观地、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等保护空间的产生,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已经无法完成所有相关管理,因此主要致力于文物建筑本体的保护工程和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1946年2月21日,法国在地方建立服务机构“法国房屋署”(Agences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任命“法国国家建筑师”负责管理文物建筑和一般的民用建筑——这是该名称的由来。国家建筑师的职责随着保护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首先,国家建筑师直接管理属于法国文化与交流部或国家资助的列级文物建筑项目的日常维护修缮工程。

其次,国家建筑师通过给建设许可证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保证新的建设不破坏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和景观地的整体环境。随着1962年保护区制度和1983年ZPPAUP制度建立后,法国国家建筑师逐步确立其作为“管理主体”的地位。

第三,随着“省级建筑与遗产局”代替二战以后的“法国房屋署”,以及1983年《地方分权法》颁布后,城市规划权力下放到地方,国家建筑师被赋予新的任务:参与《土地使用规划》的编制,并且在地方向地方政府、行政官员、公众宣传国家的遗产保护政策,保证地方在进行建设时,能够协调遗产保护和地方发展的平衡。因此,他们一方面是“普遍利益”的守护者,另一方面又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者。

到目前为止,全法国一共约有200名国家建筑师。全国每年会有一次选拔考试,每年被录取的人数非常少(10—20个),然后进行为期一年的“精英式”培养,使他们有足够能力来承担国家赋予的责任。

4 法国的建成遗产保护教育体系

正因为充分认识到“专业人员”在建成遗产保护中的关键作用,法国为此建立了非常强大的遗产保护专业教育培训制度和机构,并且与保护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在法国第一部文物建筑法律及第一份国家文物建筑名录出台的同时,法国的国家级培训中心——夏约学校也成立了,其为法国的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培养了具有很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建筑师和管理者。同时,在遍布法国各地的20多所国立高等建筑学校中,有关遗产保护的课程也日渐受重视,成为其研究生阶段(第四、五年级)的必修课程或者研究方向。此外,法国各地建立了很多私人的、公私合办的保护修缮技术的培训学校,根据地域城市和建筑特征对地方的修复师、工匠等进行专业培训。

① Ecole de Chaillot,因位于巴黎夏约宫(Palais de Chaillot)而得名

② 有关可移动文物修复主要由国家遗产研究院(INP)承担研究和培训工作

③ 法国国立高等建筑学校的特殊学制,与一般大学不同

夏约学校的历史可追溯到1887年,当时在夏约宫成立了法兰西文物博物馆,维奥莱·勒·杜克的学生阿纳托尔·德·波多开始关于法兰西建筑历史的讲学,开创了遗产保护教学的先河。1920年,在法兰西文物博物馆的基础上,建立了文物建筑鉴别和保护高等研究中心(CESCMA),当时的教师主要是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或考古专家,主要讲解有关文物建筑修缮理论和技术。1969年开始,随着“遗产”概念的扩大,尤其是1962年《马尔罗法令》确定了“保护区”的概念,1983年《地方分权法》及1993年《景观法》确定了“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制度后,该学校的教师队伍也逐步扩大到城市和景观领域,从而将所有保护空间都纳入学校的培训内容。

1998年12月30日的法国文化与交流部部长令重申:夏约学校是一个国家设立的,专门在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领域进行培训的机构。在笔者看来,夏约学校的关键性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培养了大批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专长的建筑师、规划师和景观设计师。(2)为国家输送遗产保护官员,他们掌握法国、欧洲乃至国际的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这些官员被分配到法国每个省进行具体的工作,从而保证了法国中央政府对于遗产的方针政策在地方得到很好的实施。(3)推动了法国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讨论。

根据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夏约学校在遗产教育方面主要有三方面任务:遗产建筑师教学;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培训;遗产保护方面的官员和公众的继续教育。

夏约学校的教师都是该领域知名的专家,其中有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工程师、大学教授、研究者(历史学家、考古学家、地理学家、经济学家、律师和哲学家等),还有很多在公共或私人部门的工作者(建筑师、工程师)及外国专家[18]

4.1 “遗产建筑师”专业教育课程

遗产建筑师专业教育培养的是那些已经有建筑师执业资格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历,但希望在历史建筑修复、保护、价值重现、改造和再利用以及在历史城市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专业化学习的建筑师。因此,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能够在“既有环境”中具有专业思考和设计的能力。

首先,夏约学校的教学始于传给学生“诊断的文化”(culture du diagnostic)。这种“文化”能使他们在尊重“既有环境”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现代干预措施。“既有环境”非常复杂:古代遗址、中世纪街区、当代社会住宅等,包括了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各方面。

同时,学生通过学习需要掌握大量“工具”:技术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等方面现有可利用的措施。

教学从遗产概念和修复理念的历史演变着手,对建筑物和基地进行分析,理解建筑建造的传统技术和其中的文化内涵。教学建立在横向跨学科基础上:将历史研究、现状判断和设计构想的教学交织在一起,同时辅以其他相关学科。

每年5月,法国和外国具有建筑师资格(法国承认的建筑师文凭)的学生都可以向夏约学校递交申请。每年6月或7月,夏约学校组织一次入学考试,考试录取率为30%左右。

由于大多数学生是执业建筑师或有其他工作,因此,在为期2年的学习中,每15天集中授课2天。但由于课程紧张和功课繁重,学生还得在课外花很多时间学习、完成作业和准备考试。第2年的分组设计有2周的“集中设计周”(图 7)。

图 7 遗产建筑师的培训 (a)遗产建筑师现场教学;(b)遗产建筑师教学成果局部

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通过所有考试后可以获得夏约学校的毕业证书(diplôme du Centre des hautesétudes de Chaillot)。夏约学校毕业的学生能以自由执业者的身份从事建筑物整修、修复以及城市街区的保护和价值重现等研究工作;也可受聘于遗产保护公共部门;还可以继续参加文物建筑主任建筑师和国家建筑师的考试。

从2005年开始,随着法国建筑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夏约学校的专业证书被认定为“专业和深入证书”(DSA)——一种介于硕士和博士之间的文凭,从而使夏约学校的学生能够和整个欧洲和国际的教学体制接轨。

4.2 “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专业课程

夏约学校另一个非常核心的课程,就是和法国国家路桥学校共同组织对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AUE)的专业培训。其中夏约学校负责其中的遗产保护的培训课程。

法国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公务员队伍成立于1993年,是将原来的国家建筑师(ABF)和国家规划师(UE)两个队伍合并重组。他们受国家委派在分布各地的省级机构中进行工作,保证和促进国家有关遗产保护和城市规划政策的实施。一般来说,城市规划和土地整治方向的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在省级装备局中任职,遗产方向的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在省级建筑与遗产局中任职。

④ 法国为了避免规划与遗产保护管理两个体系“打架”,1993年将两个体制合并,让他们在一起培训,相互了解,总称为“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但是在具体职责方面还是分开的,在遗产领域的部分仍称为“国家建筑师”

法国装备部和文化与交流部明确提出培训的高标准:“建立一个高水平的在建筑、城市规划、国土整治和遗产管理方面执行和促进国家政策的公务员队伍,使其能正确理解这些领域中各种参与者和关键问题,具有覆盖整个职责范围的专业能力,在强化和深入每个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具备在国家机构中承担责任和运作职能的能力” [12]

每年,法国装备部(分管城市规划)和文化与交流部(分管遗产保护)共同组织招生考试,只有10—20名被录取为“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学生”,接受为期1年的“精英式”培训。

为了避免培训只是将两个部门原来各自的培训进行简单合并,整个教学计划被分成公共和专业两部分,使学生能获得足够的知识,掌握尽可能多的技能,来保证有能力承担不断变化情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任务。这种横向教学的方式成为培训计划最主要的部分。遗产保护方向的学生以前可能很欠缺在规划方面的知识,经过学习后可以将其在建筑方面的经验放在更复杂、宽广的背景中进行考虑;同样,城市规划方向的学生以前更多考虑的是城市郊区的政策,经过学习以后也可以将其在该领域中积累了40多年的经验应用到城市历史中心。这个培训不再将遗产保护和城市规划两个专业分开培训,而是要培养他们成为能综合解决城市、建筑和遗产问题的全能型公务员。这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需要,也是社会-空间公平的需要。

培训课程分公共和专业两大部分,采取系列讲座方式,围绕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政策、建筑历史、城市与国土、法律、沟通与外语等。

公共课程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介绍;欧洲、法国的公共服务机构,特别是法国实施《地方分权法》后各个层次的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行政法(国家行政法院)、遗产法、规划法、环境法、建筑政策、公共机构管理、公共经济、居住与住宅、城市规划实践、项目管理、传统街区城市规划、行政文件起草等。

专业课程中,城市规划方向增加了地理信息系统课程;遗产保护方向的则增加了社会网络体系、文物建筑紧急维护、建筑与城市历史、建筑评论、修复和加固等课程。

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专业培训结束时,每个学员都需要完成一份毕业论文(PFE)。论文要求学员将其在实习期间所获得的经验和一整年教学培训所获得的知识进行综合运用,是评价学员是否具备在国家重要机构中担负职责的方法之一。

4.3 继续教育课程

2005年开始,夏约学校加强了继续教育课程,这也是夏约学校作为以遗产保护、修复和价值重现为教育主题的机构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进行的调整——不再仅限于对专业建筑师进行培训,而是更积极地参与面向社会公众的培训和教育。继续教育课程分两种内容:一种是针对公共或者私人业主,包括对市长的培训和对建筑业主的培训;另外一种是面向更广大的公众。

(1)市长培训。 2005年开始,夏约学校和法国地方政府全国文化发展联盟(FNCC)合作开展了面向分管文化、遗产和城市规划的市长培训。该培训为期4天,分为“城市遗产”单元和“建筑遗产”单元两大部分。目的是让市长们了解遗产的概念及日常碰到的问题,了解城市中当代建筑的问题等,使其思考如何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历史环境中的整修和新建项目,如何促进城市的自身更新。

(2)建筑业主培训。夏约学校和“建筑和业主协会”(AMO)、法兰西建筑研究院(IFA)共同推出旨在提高建筑品质的活动。主要是促进建筑师和业主间的对话,对业主进行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培训。培训有两条主线,一是“学会阅读和观察建筑”,二是“和建筑师一起工作”。该培训主要是邀请知名建筑师举行讲座,用图像等形式来展示建筑师和业主如何共同创作优秀的建筑。

(3)公共课程。这是夏约学校和“建筑与遗产城” 的另两个机构合作开设的课程,旨在丰富最广大的公众有关建筑和遗产的知识。该课程面向所有人:协会、业余爱好者、教师或仅仅只是因好奇的公众。公共课程采取讲座形式,主讲者主要为大学教授、建筑学校的教师、高水平的专家等。听众可以提问和质疑,从而促进了专业界和公众之间的交流。

⑤ 2004年成立的法国国家“建筑与遗产城”包括3个部分:培训机构夏约学校、法兰西建筑研究院和建筑与遗产博物馆

5 法国建成遗产保护教育与实践体系的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迪 5.1 完善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从1887年开始,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不断地扩大,保护的实践体系也随之不断扩展。每确定一个保护的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各个涉及层面(国家、地方政府、居民)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得保护遗产成为政府非常重要的日常职能,并且和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其成功之处。

而中国目前在国家层面仅有《文物保护法》,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仅仅只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或者部门规章,而且责、权、利关系远未厘清,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

5.2 完善遗产保护的管理体系

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建筑遗产保护实践体系中最有特色的应该是其独特的管理体系。由中央派驻地方的省级建筑与遗产局及其中的国家建筑师的工作保证了国家的遗产保护政策在地方的实施,保证了地方发展诉求与遗产保护之间的协调。文物建筑研究和修缮的“主任建筑师”负责制度、“遗产建筑师”的资质要求等从宏观的城市保护到微观的文物建筑修缮都体现了对参与者的高标准“专业性”的要求,从而保证了城市遗产管理和建筑修缮管理的有效性。

中国目前虽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但是,一方面地方遗产保护官员的任免制度使得地方的遗产管理受制于地方局部利益,往往对“建设性破坏”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缺乏准入机制的文物建筑保护研究和修缮队伍良莠不齐,造成文物建筑的“保护性破坏”。

5.3 完善遗产保护的教育体系

根据法国独特的建成遗产保护实践体系而建立的教育体系是其成功的重要保障,而夏约学校为培养具有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了完善的教学和培训的课程。

中国目前在少数学校(如同济大学)开设了“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学位教育,但是并未很好地纳入现有的遗产实践体系中,比如与文物保护资质的结合、与遗产管理体系的结合等。因此,针对中国当前的遗产保护实践体系亟需建立完善的遗产教育体系,培养既掌握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又有正确的遗产保护价值观,并有跨学科整合遗产保护知识与思想创新的遗产保护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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