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与激励:中央和地方政府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比较
游玎怡1 , 肖帅2 , 张辰2 , 文皓3 , 宋大成4,5 , 郭润桐4,5 , 温珂4,5 , 魏强2 , 余枝2 , 李天鸣2     
1. 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成都 610065;
2. 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北京 100190;
3. 中国科学院 发展规划局 北京 100864;
4. 中国科学院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9;
5.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北京 100190
摘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是开放科学的题中之意,旨在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更多成果产出。政策是推动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的关键因素,但目前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分析却较少。文章在时间—工具框架下对23份中央政策文件和65份省级政策文件进行了文本分析,凝练出强制开放和查重评议两类权威型政策工具,以及评价考核、正面和负面支付等多种激励型政策工具,揭示了省级政府沿袭和加码中央政策工具的现状。结合对高校院所调研访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强化使用率和产出率考核导向、分级开展查重评议、联动科研经费和开放共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4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研设施与仪器    权威型政策工具    激励型政策工具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CSTR  32128.14.CASbulletin.20240129002
Authority vs. incentives: Comparison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policies to promote openness of scientific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YOU Dingyi1, XIAO Shuai2, ZHANG Chen2, WEN Hao3, SONG Dacheng4,5, GUO Runtong4,5, WEN Ke4,5, WEI Qiang2, YU Zhi2, LI Tianming2     
1.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5, China;
2.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Center,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190, China;
3. Bureau of 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864, China;
4.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China;
5. Institutes of Science and Development,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190, China
Abstract: The openness of scientific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is a part of open science, which can help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utilization and promote more research outputs. Policies is a key driving force for the openness, but studies to analyze such policies are still lackluster. This study conducted a text analysis of 23 central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65 local government policies in the time-tool framework, and found two types of authority tools: mandatory openness and duplicate review, as well as various incentive tools to give positive and negative payment. It reveals that provincial governments follow and tighten the screws of authority tools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meanwhile, carry out policy innovation in incentive tool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practice in the openness of scientific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this study proposes four policy suggestions: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the utilization rate and outputs,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duplicate review at different levels, linking research funding to open sharing, and promoting talent development.
Keywords: scientific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authority policy tool    incentive policy tool    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s    

开放科学理念作为全球共识,正在改变科学实践过程、催化更多科技创新成果[1, 2]。自2004年签署《柏林宣言》以来,我国稳步有序出台系列政策以促进科技期刊、科学数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3-5]。其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在政策实践中受到重视,但却一直未有相关深入研究

① 尽管也缺乏对开放获取政策的专门研究,但我国当前仅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出台了少量关于科技论文开放获取的政策(详见文献[3]),还难以进行系统的政策分析。而有关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是所有开放科学政策中出台时间较早、数量也相对较多的(详见文献[5]),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分析,将为其他开放科学政策提供有益启示。

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对于解决资源闲置浪费和部门封闭问题、提高科技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效率、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产出有重要意义[6, 7]。中央政府自2014年起陆续出台文件,要求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开放共享,并逐步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地方政府也积极跟进相关举措,在执行中央政府要求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政策创新。在政策推动下,开放共享取得良好进展,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已全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100% 开放共享。不过,高共享率之下,依然存在管理单位共享意愿不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强、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流于形式、使用效率偏低等现象[8-10]

②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 (2022-10-25)[2024-01-24]. https://nrii.org.cn/news/news/1052.do.

王剑等[11]指出,我国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呈现明显的政策驱动特征,政策是影响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水平的首要因素。为更好发挥政策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中的关键驱动作用,近2年已有少量研究在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开放科学两大视域下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进行了初步分析。邢颍等[12]对我国科技基础设施政策进行了量化分析,认为开放共享是其中一类科创性—需求型政策,肯定了政策对于提高设施运行效率、促进科研产出的作用。盛小平和张莹[3]将开放科学基础设施政策作为开放科学政策中的一类,梳理了中央政策中有关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知识产权管理、评价考核的主要规定。但这些研究都未考虑地方政府在开放共享中的作用及中央—地方政策的互动关系,忽略了层级结构下我国科技政策在落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执行不力”与“过度执行”问题,无法系统揭示我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体系的特征与不足。

本研究对1990—2022年间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出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进行文本分析,分析央地政策的演进特征,揭示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工具使用的差异。重点关注权威型和激励型两类政策工具:权威型政策工具强制要求或禁止采取某类行动[13],建立起“必须开放”的制度框架,是开放共享的“压力”来源;激励型政策工具通过正面或负面的实际支付引导主体行为[13],对“开放意愿”有关键影响,是开放共享的“动力”来源。通过演进分析和比较分析,找准当前政策体系的薄弱环节、理解不同类型政策的扩散逻辑,有助于更好发挥两级政府在促进开放共享中的协同作用,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高水平开放共享。

1 数据收集与分析框架 1.1 数据来源

研究团队于2023年12月,在中国政府网、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的人民政府网站中,以“科研基础设施”“科技基础设施”“科研设施”“科研仪器”“科学仪器”“科研设备”为关键词,按照“标题”检索1990—2023年间发布的“文件”。人工识别并剔除其中与开放共享无关的文件,以及开展年度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通知、年度财政奖补兑现工作的通知、年度资源调查和信息报送的通知、入网共享宣讲会与培训会的通知等工作性文件,共收集得到中央政府出台的18份政策文件和24个省级政府出台的43份政策文件。

为确保政策查全,研究团队同时在法律法规检索平台“北大法宝”的“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数据库中,以相同的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得到1990—2023年间发布的235份政策文件。人工筛选的策略与上述策略相同,并进一步剔除由市政府等非省级政府发布的文件。共收集得到中央政府出台的22份政策文件和27个省级政府出台的58份政策文件。

对从以上2个渠道收集得到政策进行比较,去除重复的政策后,共有88份政策文件被纳入本研究的政策数据库,包括中央政府出台的23份政策文件和28个省级政府出台的65份政策文件。

1.2 分析框架

本研究主要从政策时间和政策工具2个维度出发建立分析框架。

政策时间维度上,政策扩散主要受到纵向政策信号推力、横向竞争压力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中央政府的权威动员和行政命令影响着地方政府的政策倾向[14],中央政策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政策制定的依据和压力,从而促进其采纳相关政策[15]。同时,当部分地方政府采纳某项政策或进行政策再生产后,也传递出积极响应中央号召的信号,产生横向竞争压力,从而促进其他地方政府的学习、模仿和复制[16, 17]。本研究将综合考虑纵向政策信号和横向竞争压力,在梳理中央政策演进脉络的基础上,刻画政策在不同地方政府间的扩散特征。

政策工具维度上,以Schneider和Ingram[13]的政策工具分类为基础,结合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政策的实际特征,分析权威型工具和激励型工具的使用。权威型政策工具以政府权威为基础,强制要求或禁止采取某类行动。例如,要求一定价值以上的设施与仪器必须开放共享等。激励型政策工具依靠正向或负向的实际支付,诱导顺从或鼓励采取某类行动。例如,奖励在开放共享中表现良好的单位、惩罚表现较差的单位。

2 政策演进分析 2.1 萌芽期:概念提出与制度探索

早在199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7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深化地方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工作若干意见》中,中央政府就提出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服务网、将科研任务不饱满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闲置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用。

2004年出台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突出共享,制度先行”作为平台建设的第一条原则。2005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共享网络,推进设施仪器共享。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将处分不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单位主管人员。这些政策做出平台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初步规定,绘制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蓝图。

这一时期中央政策处于探索阶段,地方政府很少出台的相关政策。只有北京和上海率先尝试,在2007年出台相关政策对共享范围和要求、评估与奖励等做出初步的探索性规定。相关政策表述较为宽泛,以方向性和引导性为主,尚缺乏落地执行的具体条目。

2.2 发展期:形成基本制度框架

2014年是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开放共享的适用范围是“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随后,科学技术部于2015年印发《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意见》中制定的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做出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

在国家级重要政策的指导下,2015—2016年间,省级政府密集出台了27份政策文件,占地方政府开放共享政策总数的42%。作为对中央政策要求的回应,省级政策主要采用权威型政策工具要求省内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进行开放共享。与此同时,部分省级政府开始尝试使用财政补贴、人才激励等政策工具,但以研究和探索为主,任务重点在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适应开放共享要求的管理制度。

2.3 成熟期:全生命周期管理

2017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3部门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对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开放共享的要求、考核和奖惩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要求,极大地推进了开放共享管理体系的完善。此后,中央政府围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出台了系列文件。

对于生命周期前段——建设与购置阶段,2019年,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要求对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单台(套)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施查重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之一为申购单位所在地区同类仪器的分布、共享及利用情况,对于所在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较多且功能满足需要、现有仪器共享利用机时不足1 200小时/年的,不建议购置。

对生命周期后段——成效评价与反馈阶段,2022年,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构建了评价考核的3个一级指标和8个二级指标,明确了评价结果的运用,规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整改和惩罚。地方政府亦跟随中央政府出台系列文件,围绕评价考核办法、开放共享双向补贴、查重评议等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至2023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28个省份出台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专门文件,形成了包括开放要求、购置前评议、考核机制、补贴方式等政策工具的制度体系。

2.4 央地政策的时序演进特征

省级政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出台时间与中央政策出台时间呈现紧密衔接的响应性特征(图 1)。当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后的一段时期内,各省级政府会集中制定相关政策,跟进和落实中央要求;而当中央政府未出台新政策时,省级政府的积极性也出现明显下降。

图 1 中央与省级政府有关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出台时间与数量 Figure 1 Timing and number of central and provincial policies on openness of scientific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这种注意力的集中与转移在央地政策的出台时间上得到充分的反映。自2004年《纲要》提出开放共享的概念,至2014年《意见》明确开放共享的价值标准,很少有省级政府主动出台相关文件。而《意见》出台后,省级政策很快迎来第一轮高峰,42%的省级政策出台于2015—2016年,重点落实中央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强制开放的要求。2017年中央政府出台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带来第二轮地方政策高峰,2018年出台的省级政策数量占总数的17%。2022年出台的《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也带来明显的政策冲击,共有18%的省级政策出台于2022—2023年的第三轮政策小高峰中。

3 政策工具比较 3.1 权威型政策工具

中央政策中的权威型工具主要体现在强制要求一定价值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开放共享,以及购置一定价值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前须经查重评议。地方政府往往将权威型工具“落实”进本省的政策,且部分地方政府会进一步加码中央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3.1.1 强制开放

强制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是最核心的中央政策工具之一。自2014年《意见》中明确提出后,在系列政策中被反复确认和强调。根据2017年《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表述,强制开放范畴为“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各省级政府均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价值为判断标准,对开放共享做出强制规定。共有11个省级政府(占39%)沿袭了中央政府对于5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开放共享的要求,其他17个省级政府(占61%)则有不同程度的加码,分别要求30万以上、20万以上和10万以上的设备必须开放共享(图 2)。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和湖南省在其早期(2015年和2016年)出台的文件中,沿袭了中央政策中50万元及以上开放的价值标准,但分别在2022和2023年下调了标准,改为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开放共享。

图 2 原值超过给定金额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开放共享的省份数量 Figure 2 Number of provinces where scientific facility and instrument must be open if its original value exceeds given amount

政策文本分析结果显示,鲜有省级政府放松权威型工具的要求,仅广东省政府在沿袭50万元价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仪器设备在本单位的使用情况,允许“使用机时在85%以上的,可暂不开放共享”,一定程度上放松了要求。

3.1.2 查重评议

购置环节的查重评议政策对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促进开放共享具有管理前置的保障作用。中央政府在2014年的《意见》中已经提出查重评议的概念,但对须经查重评议的科技设施与仪器范围、查重评议的主体和程序等未作具体说明。直至2019年出台《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查重评议管理办法》),才明确以200万元人民币为标准,对高价值设施仪器开展购置前评议。《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还阐明了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的情况、组织开展查重评议的方式、申请购置时需报告的信息等。其中,建议购置的情况除了“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外,还包括“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平均机时达1 200小时/年以上)”。

各省级政府有关查重评议的政策文件集中在2019年后出台,主要明确对以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出资新购的设备建立查重评议工作机制。与强制开放的政策类似,省级政府也倾向于下调中央政策对于须经评议的仪器设备金额标准。在出台了相关规定的省份中,仅有3省份(占23%)沿袭了中央政府200万的要求,其余省份均大幅降低了须经查重评议的仪器设备价值至100万、50万、甚至20—30万(图 3)。与此同时,大多数地方政策对于查重评议标准的论述非常模糊,片面强调“避免重复购置”,将“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作为查重评议的重点内容,而鲜少出现中央政策中有关机时饱满时可以购置的明确规定。

图 3 新购超过给定金额的科研仪器设备须经查重评议的省份数量 Figure 3 Number of provinces where newly purchased scientific facility with value exceeding given amount must undergo duplicate review
3.2 激励型政策工具

激励型政策工具主要通过正向或负向的实际支付来引导主体行为。中央政策中的激励型工具包括正向支付——对开放共享中表现良好的管理单位提供后补助,和负向支付——惩罚在开放共享中表现较差的管理单位。地方政府在沿袭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在正向支付方面进行政策创新,运用了面向用户机构的财政补贴、面向管理单位的机会奖励、面向技术人员的人才激励等政策工具。28个省级政府运用激励型政策工具的分布情况如图 4所示。

图 4 使用不同类型激励型政策工具鼓励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省份数量 Figure 4 Number of provinces using different types of incentive policy tools to promote openness of scientific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3.2.1 财政补贴

在中央政府所使用的激励型政策工具中,主要的正向支付是向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机构提供后补助。自2014年提出要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后,2017年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将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作为提供后补助奖励的条件。2022年的《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将奖励对象明确为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的单位。

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共有26个省级政府运用了财政补贴工具。绝大多数省份都采用了与中央政府相同的后补助方式,即依据对管理单位的评价结果区分多个档次、根据档次提供定额补助。例如,江苏省按照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中绩效评价的等级,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但也有地方政府创新了后补助的提供方式:①将排序确定奖励金额的层级放在科研仪器层面。例如,上海市规定将仪器成效值分为A—E 5个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单台(套)仪器给予1 000—50 000元的奖励。②变定额奖励为一定比例的补助。例如,海南省主要参考上一年度提供开放共享的费用,提供总费用20%—4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省级政府较之中央政府的另一项政策创新是,在向设施与仪器运行主体提供补贴的同时,还向使用主体(用户)提供补贴。共有17个省份采取了这样的“双向补贴”策略,其中面向用户的补贴方式可进一步区分为创新券和非创新券两种。创新券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支持其使用创新券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上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非创新券类的用户补贴则覆盖范围更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均属于补贴范畴,一般按照用户使用仪器设备实际缴纳的费用,提供20%—40%的补贴。运用不同类型财政补贴工具的省份数量如图 5所示。

图 5 采取不同财政补贴方式鼓励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省份数量(个) Figure 5 Number of provinces adopting different subsidy tools to promote openness of scientific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3.2.2 机会奖惩

除了以财政补贴的方式直接发放货币化奖励,另一类引导主体行为的激励型工具是增加或减少管理单位在各类政府项目和活动中的参与机会。中央政府使用的机会奖惩工具集中在负向支付,包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等。根据2022年的《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在下年度各类中央级专项和科技项目中限制新购仪器;对连续2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还可以将科研仪器无偿划拨给部门内或部门外的其他单位。

大多数省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亦对评价考核中表现较差的单位进行机会惩罚,规定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管理单位采取停止或限制仪器设备购置、无偿划拨等措施。

同时,部分省份在纳入机会惩罚工具的同时,尝试运用机会奖励工具,提出未来的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向在开放共享中表现良好的单位倾斜。例如,上海市规定对于在开放共享中获得先进集体的单位,申请利用本级财政经费新购、新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购置;浙江省提出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适当增加当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额数,并作为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认定的依据。

3.2.3 人才激励

中央政府较早意识到技术人才能力和积极性的重要性,但在此后的政策中存在一些偏离。2004年的《纲要》即将技术支撑人才队伍的培育作为重要任务,并把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评价体系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抓手。然而,在此后的中央政策中,技术人才培养与激励几乎被完全纳入设施仪器管理单位的职责。2015年的《方案》提出要督导管理单位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培养专业实验技术人才。2017年《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再次明确将“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划入管理单位的职责。在这种职责划分下,中央政策缺乏对于激励技术人才、支持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相关的具体举措。

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大部分省级政府也仅将人才队伍建设视作管理单位的职责,只有11个省级政府运用了人才激励工具。其中,8个省级政府制定了支持技术人才能力建设的政策,包括探索设立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在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建立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科研仪器设备全产业链人才培养模式、定期培训分析测试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职称评定方面支持管理和操作科研仪器设备的人员、设立面向分析测试人才的引进培养计划等。8个省级政府向开放共享中表现突出的技术人员提供表彰奖励。例如,上海市明确在共享大型仪器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评选不超过2%的先进个人,发放2 000元奖励资金和荣誉证书;江苏省则将奖励的评选权限下放至各单位,规定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4 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不足与建议 4.1 政策的不足之处

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围绕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出台系列政策,但当前政策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中央政策高度依赖权威型工具,传达了开放共享压力但不能激发动力,因此提高了开放率但不一定能真正提高开放水平。权威型政策工具有助于快速实现期望的政策指标,中央级科研院所原值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加入共享网络平台的比例已达到100%;但权威型工具也容易陷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困境。例如,科研仪器虽然加入共享网络,但管理单位依然可以通过提高申请使用的门槛、拒绝外部用户等方法,避免真正将仪器开放共享。同时,亦可以通过内部实验认定与内部核算、要求原有科研伙伴申请机时和检验业务等方法,满足对于仪器共享机时的要求。如此,在权威型政策工具得到执行的同时,提高开放共享水平的目标并未真正实现,大多数外部用户依然无法使用高校院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

③ 来自2023年9月笔者与某高校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平台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2)权威型政策工具自上而下层层加码,不断抬高执行成本,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政策从中央向地方扩散的过程存在“层层加码”的特征,这种加码并未基于科学论证、也脱离了地方政府和管理单位的执行能力。例如,部分省级政府要求新购20万元及以上(中央要求为200万元)的仪器设备就要经过查重评议,虽然其初衷是更好地减少资源浪费,但20万元的价值标准大幅增加了须经查重评议的仪器设备数量,可能反而使得查重评议流于形式。一方面,大量的评议工作湮没了最有必要开展评议的新购申请,最终可能使得评议都被弱化为程序性的“走过场”,无法真正发挥购置论证的应有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于“建议购置”标准的清晰论述,可能导致部分机时已经饱满的仪器设备无法通过新购查重评议,不能满足科研活动的需求。

(3)激励型政策的精度和力度不足,与管理单位对运行经费的实际需求存在偏差,不能有效激发开放共享动力。一方面,缺乏运行经费是导致管理单位共享意愿不强的重要原因。现行科研经费体系中缺少可用于设施与仪器运行维护、改造升级的经费来源,特别是对于开放共享中用户造成的设施与仪器损坏,管理单位和用户单位都难以列支相关费用。尽管可以对共享服务收费,但收费标准普遍较低;后补助的金额也以“象征性的奖励”为主,均无法完全覆盖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限制,开放共享的收入容易成为个别课题组筹集绩效工资的手段,难以形成对管理单位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有效补偿。

④ 根据2023年间对中国科学院13家研究所的访谈记录,共有11家研究所表达了经费方面的困难。

(4)中央政策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维护人才队伍建设与激励的重视不足,地方政策进展缓慢。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和使用离不开技术人才,设施与仪器共享不仅仅是“物”的共享,更是“服务和人”的共享。然而,中央政策仅将技术人才队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责,而管理单位很难独立解决人才培养、评价、待遇等问题,这就导致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举步维艰,缺乏运行维护和测试服务人才已成为阻碍开放共享的关键原因。尽管部分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些人才支持政策,但在缺少上位政策推动的情况下,与人才培养和评聘相关的部分地方政策也未被进一步细化为可执行、可落地的具体方案。

⑤ 根据2023年间对中国科学院13家研究所的访谈记录,共有9家研究所表达了人才队伍建设的困难。

4.2 政策建议与展望

在理解中央与地方政策演进与工具特征的基础上,为更好促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从4个方面优化政策体系。

(1)合理运用权威型政策工具,将“使用率”和“产出率”作为更加鲜明的政策导向。中央政府应率先破除对于“共享率”的单一追求,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调研不同学科、不同属性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布情况与使用水平,合理评估不同类型设施仪器应达至的机时水平和产出能力,科学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引导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率”和“产出率”,对于内部机时数很高的设施和仪器,可以适当放宽对开放共享的要求,更多考察对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的支撑力。地方政府也应避免跟风加码权威型工具,将共享平台的管理重点集中在价值较高而内部使用率较低的设施与仪器,更加精准、有力地制定和执行针对性政策。

(2)优化查重评议制度,完善分级分类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对于金额相对较低的科研仪器,可以由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查重评议,政府主管部门仅对新购仪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对管理单位的整体评价;政府主管部门则重点组织对金额较高仪器的联合评议,重点评估新购仪器与已有仪器的异同点、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相似仪器的使用率和产出率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应尽快明确查重评议中建议和不建议购置的标准,寻求减少浪费和保障科研活动需求间的良好支点。

(3)用好科研经费推动开放共享,拓宽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维护和开放共享的经费来源。当前激励型政策工具未能完全解决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经费不足的问题,未来可以从管理单位和用户单位两个方面入手,提高科研经费对开放共享的支撑力度。在管理单位方面,对于开放效果好的设施与仪器,提供一定比例的运行经费,明确经费用途是支持设施与仪器的维护、改造和升级。在用户单位方面,应当在项目经费中足额列支使用其他单位设施与仪器可能产生的费用,支持其购买高水平测试服务,并支付足以覆盖管理单位服务成本的费用。此外,对于共享中用户单位造成设施与仪器损坏的,也应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在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下明确责任与费用承担方式。

(4)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中央政策议程,上下联动强化人才培养与奖励。建议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建设运行维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中央政府应及时总结借鉴地方政策中好的做法,如表彰奖励在开放共享中表现突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创新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和操作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办法、开辟专门的职业通道和人才计划等。在国家层面出台支持科研设施和仪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释放积极政策信号。地方政府也应提高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根据地方实际持续开展政策创新,为将地方政策上升形成中央政策提供更多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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